又是一年结案季,执行案件也不例外。最近,笔者接到多法院的电话,执行法官均表示,考虑到年底结案的压力,能否先行终本,待年后再恢复执行。笔者常将此种终本称之为“技术性终本”。当然除了“技术性终本”外,还有就是因执行不能而产生的终本,笔者称之为“实质性终本”。由此可见,终本制度是在执行程序中是极富特色的。笔者将以亲办案例,来展示当遇到法院违法终本案件时,该如何合理合法展开救济。
小明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小伟起诉至C市ZM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小明与小伟达成调解,ZM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因小伟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小明于2020年向ZM法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时恰逢新冠疫情,2020年5月,ZM法院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ZM法院对小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2022年6月,经小明提供小伟拆迁安置过渡费以及拆迁安置房屋的财产线索,ZM法院恢复了本案的执行。考虑到恢复执行的不易,笔者立即向ZM法院提交了调查询问申请书,申请传唤小伟到法院就其财产情况接受调查询问,如小伟拒不到院的,则申请法院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小明又告知笔者,小伟已经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笔者判断,应该是纳入期间届满。笔者随即向ZM法院提交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在此期间,笔者还多次跟承办法官沟通冻结安置房权益以及纳入失信等事宜。然而,2022年10月,笔者突然收到ZM法院的终本裁定书。
鉴于笔者提交的多份申请均未得到ZM法院的回应,笔者为了解执行过程中的情况,通过诉讼平台调取了恢复执行的档案材料。经审查档案材料发现,ZM法院有违法终本的嫌疑。随即,小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向ZM法院提出了终本异议。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小明在提交异议后,执行实施的承办法官亦主动向笔者来电沟通情况。
根据前述《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简称终本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解析:《终本规定》第二条对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报告财产令的发出以及送达情况,在确认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如其拒不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解析:财产调查措施不仅应包括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调查措施,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调查事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已经明确,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笔者建议:如要满足《终本规定》规定的终本条件,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质上难度确实不小,需要执行法院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以及执行法官的最大配合。但既然最高院出台了规定,那么法院就应当严格遵守执行。
如各位在遇到确实难以接受的终本案件时,不妨可以先调取执行档案,然后比照《终本规定》逐一确认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性标准,如不不符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终本执行异议予以救济。
终本案件的救济
作者:伍毅超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又是一年结案季,执行案件也不例外。最近,笔者接到多法院的电话,执行法官均表示,考虑到年底结案的压力,能否先行终本,待年后再恢复执行。笔者常将此种终本称之为“技术性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