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乱象,怎么办?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房产没有考虑居住人数和附属设施的比例问题,把地下一层所有车位卖掉,包括消防通道也划成车位变卖,造成业主有小孩或老人回不了家,业主公摊面积让给旁边市场使用,如果业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房产没有考虑居住人数和附属设施的比例问题,把地下一层所有车位卖掉,包括消防通道也划成车位变卖,造成业主有小孩或老人回不了家,业主公摊面积让给旁边市场使用,如果业主停车还要交高于市场价的停车费,怎么办?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
第一,关于车位的问题。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公示,按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赠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若开发商违背上述条款,你们可以依法起诉。
第二,开发商将消防通道划成车位变卖,你可以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众所周知,消防通道属于生命通道,任何人不得占用。依据《消防法》第28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3项之规定:“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个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业主公摊的面积被市场使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故该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将其交给他人使用。
第四,关于停车费收取过高的问题。你可以向当地的物价局反映情况,关于小区停车费的制定价格,物价局有一定的指导意见,你们可以去反映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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