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购房定金后后悔了,钱能退吗?

来源: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人们一边抱怨房价高,一边又为了买房去拼命赚钱。可买房这种大事,交了钱,后悔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人们一边抱怨房价高,一边又为了买房去拼命赚钱。可买房这种大事,交了钱,后悔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样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张某在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认购了一套住宅,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1万元定金。可没过几天,张某却前往房产销售中心,现场提出退房要求,遭到了房产公司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表示并不是自己的错,在购房中销售员将楼盘宣传为“临空经济区”,并以此为卖点,她也是因此才交付定金准备购买该处楼盘,然而她回家查询后发现,定购的房屋并不属于“临空经济区”,因此才要求返还定金解除合同。
被告房产公司则辩称,同意解除与原告张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但原告为违约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向原告返还定金,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原告认购房屋并于当日向被告交付定金 1万元,随后了解到其认购的房屋并不是被告公司销售员前期所宣传的“临空经济区”,原告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了《认购协议》收款收据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张某定金 1万元。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预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交易的房屋作了初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述认购协议中的未决条款,则需双方当事人继续协商,以达成正式、完备的本约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双方订约不成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在被告房产公司不能证明归责于原告的情况下,要求使用上述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定金罚则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
房产纠纷因其属于大宗商品,市场价值较高、案情较为多样,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当事人应该向本案中当事人一样,及时搜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免产生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面对较为复杂的房产纠纷时,如果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应诉经验不够,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代理应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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