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被执行人财产获得的款项将如何分配?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当一起执行案件中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成功后,获得的款项将如何分配?哪些债权可以获得优先分配?哪些债权是按比例分配的呢?

当一起执行案件中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成功后,获得的款项将如何分配?哪些债权可以获得优先分配?哪些债权是按比例分配的呢?如果您的脑海里也有很多问号,那就请跟随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福州中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代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478号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就拍卖被执行人新兴公司所有的房产所得拍卖款作出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原则为:1.有抵押物尚未执行的,不参与本次财产分配。2.执行费、当事人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先行支付。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住宅的购房退款,先行支付。4.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判决确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按新兴大厦地下一、二层所占整个大厦份额确定优先受偿比例。5.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均计算生效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不计入参与分配的债权。6.若有余额,普通债权按比例平均分配。
债权人中洲公司对《分配方案》不服,以其主张的债权系优先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陈代隆、林迎春对中洲公司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中洲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8条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93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在执行财产参与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应在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完全受偿后再按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新兴公司欠付中洲公司的物业费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即使中洲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用于向其雇佣的员工发放工资,也仅属于中洲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能据此认为该物业费属于新兴公司应承担的职工工资。因此原审认为中洲公司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并驳回中洲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洲公司认为其收取的物业费债权应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异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59号
案情简介
荆州中院在执行王强与涂德喜、天鹰公司、荆龙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拍卖了天鹰公司、荆龙公司名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胡晓彪等债权人向荆州中院申请参与受偿拍卖价款,荆州中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胡晓彪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依法向荆州中院、湖北高院提出书面异议、复议,请求按照普通债权的比例对天鹰公司涉案资产拍卖价款进行分配。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的问题。《执行工作规定》关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企业法人申请执行的制度,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适用的制度。依照当时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原则上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在被执行企业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的情形时,也可以参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参与分配制度对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但由于《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了新的规定,明确对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应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这实质上修改了《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的规定,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参照适用。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债权人而言,要么其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债权,要么其通过破产程序按比例受偿债权。所以,本案无论天鹰公司是否符合“歇业”的情形,均不应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的规定。
因此,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普通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清偿,并不违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精神,未损害申诉人胡晓彪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由前述案例可知,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对于处置款项,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但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一般依照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01、先扣除执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02、经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清偿,同一顺位的优先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一般优先债权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款,消费者特殊保护,船舶优先权、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03、对于普通债权,针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04、对于普通债权,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将原第90条、92至96条予以删除,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论是否符合“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形,均不能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规定,要么申请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破产,按照破产规定清偿,要么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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