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对美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颜值经济让整个医美市场欣欣向荣,那么,什么是医美?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知道,医美的范围是相对狭窄的,但却达到了“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所以需要消费者谨慎又谨慎,也正因为这样,行业内鱼龙混杂、滥竽充数的现象也更加频繁,现在大部分人提到医美真是又爱又怕。
从上图可以看到,近几年因医美问题产生的诉讼高达近一万件,并在近两年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反映医美行业存在了众多问题,同时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
下文,笔者将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以“玻尿酸”为例,看看打玻尿酸可能存在着哪些风险,如何避免?又怎样选择正规医院和医师的问题。
首先,经检索我们发现在所有医美诉讼中,主要存在的纠纷三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
01、身体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14日,张某经朋友介绍到孙某的私人工作室注射“瘦脸针”,当日在孙某及其母亲的游说下,张某又同意注射“玻尿酸”,注射后张某出现面部肿胀变硬,皮肤凹凸不平,严重影响容貌等不良反应。2016年3月31日、4月6日孙某又给张某两次注射“玻尿酸溶解药”,但症状无任何改善。2018年1月起,张某到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检查结果为“双侧面部肌间多发液腔”,且得到的答复均为面部注射物不可能是玻尿酸,只能是其他不明物体。后张某经手术取出面部异物为椭圆形白色颗粒,并以受到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重点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孙某注射了其自称的“玻尿酸”及“玻尿酸溶解酶”,张某在注射之后面部出现肿胀不适,孙某因注射行为不当导致张某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8年3月,孙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受到行政处罚,而张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选择正规合法的医疗整形机构,却选择没有合法资质的孙某为其进行医疗美容时,自身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承担80%的责任。
02、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胡某与廖某是老乡关系,廖某多次对胡某宣传其美容院产品的效果,并鼓动胡某到其美容院做面部微整、接受玻尿酸注射,承诺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及功效。2016年3月,胡某接受面部微整及玻尿酸注射,注射后,胡某出现疼痛并伴有其他不适感,出现用手触摸可感的异物,2017年8月,廖某表示其产品没有问题,需再次进行面部注射,承诺不会再有不适感。然此次注射后,问题更加严重,影响了胡某的外貌,遂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裁判重点
法院认为,如经营者因虚假宣传或者隐瞒商品、服务的真实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廖某对原告胡某进行注射等医疗服务行为,应当具备医师资质。然而在2017年9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注射针具、部分药品为无中文标识的产品,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胡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被告为其提供美容医疗服务具有医师资质,法院最终判决廖某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用,并进行三倍医疗美容服务费用的惩罚性赔偿,此即“退一赔三”。
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17日,谢某到某美容门诊部注射玻尿酸。2016年1月10日,谢某发现左脸颊部有红色包块,找到该美容门诊部后,又给其红肿包块处注射了曲安奈德注射液,但包块并未消退且较之前更为肿大。2016年4月27日,谢某进行了面部肿物切除引流手术。谢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申请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因果关系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后续治疗费鉴定,后鉴定过程中其又因与被告就注射产品型号产生争议,增加申请对面部残留物和注射瑞蓝2号的排他性进行鉴定,但该项申请被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内容超出其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而不予受理。
鉴定意见书认定“目前医患双方对患者2015年10月17日所注射玻尿酸存在争议,事实不清,医方陈述所注射玻尿酸为具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瑞蓝2号,患方陈述所注射玻尿酸为国内无注册证号的RESTYLANEVITAL。上述两种玻尿酸注射后均可能形成包块的不良后果,有注册证号的玻尿酸使用后并发症的发生率相对较低,而无注册证号的玻尿酸使用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难以评估”,“XX医疗美容门诊部为患者谢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面部瘢痕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拟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6%-95%。”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重点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XX美容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谢某面部瘢痕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故XX美容门诊部应当依过错程度对谢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书中基于医患双方对于2015年10月17日所注射玻尿酸存在争议而拟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6%-95%,即使该鉴定意见未对医患双方争议的注射玻尿酸型号作出认定,但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作出认定,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依法能够作为认定XX美容门诊部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的依据。对于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在本案中如何确定的问题,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本案中使用了何种医疗产品的事实应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但XX美容门诊部出具的病历及收据中均未明确记录所使用玻尿酸的具体型号,其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也不能证明是否与2015年10月17日为谢某注射的玻尿酸相关,鉴定过程中无法明确准确的过错参与度的原因与该美容门诊部有重大关系,故XX美容门诊部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主要法律后果。依据举证责任规则,综合考量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认定,XX美容门诊部一方应按鉴定意见确定的过错参与度上限95%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大家一定会有很多疑问,如果作为消费者,在法律上是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选择医疗整形机构时,没有谨慎的话,法院对此行为会认定自身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损失部分自己要承担一部分。市面上这么多医美机构,要如何选择正规、靠谱的机构和医生呢?
04、律师教你选机构和医生
1、机构怎么选
一个正规的医美机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确定,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该网站不仅可以查到医院的资质信息,还可以查询医生的执业注册信息。


2、什么样的医生才叫“有资质”的医生?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单地说,医生必须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3、玻尿酸什么价位较合适?怎么区分真假药?
玻尿酸国产和进口的价格不同,一毫升从几百到几千不等,不能单纯以定价推断药物的真假。进口玻尿酸一般都有防伪查询,当然国产玻尿酸也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网上进行查询。药品质量固然重要,但同时也要重点关注医院和医生是否具备合法资质,不要从不明来源购买玻尿酸进行注射,基本就可以规避大部分的风险。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是每个人的天性。笔者希望通过此文来提醒大家如何规避医美中的“坑”,同时,提醒大家在进行医美的时候,应该如何选择,避免踩坑和发生纠纷。
医美水太深 律师教你如何“不踩雷”
作者:邓春歌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对美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颜值经济让整个医美市场欣欣向荣,那么,什么是医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