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窃贼马某的篾刀。
自2021年至2024年,马某带着我流窜在各乡镇进行盗窃。在前六次盗窃中,若没找到现金或贵重物品,他便会顺走屋主家的腊肉、腊鸡,甚至是锄头,毕竟,贼不走空嘛!
有时,他通过翻墙、翻窗溜进被盗者家;有时,他会利用我撬开门窗进去。在入户盗窃这方面,我与他也算是“配合默契”。
可是在第七次盗窃之时,他举着我对准了一位老人……
01
- 篾刀自白 -
那是24年1月的一天下午,在某镇某村的一处平房。
马某避开门外烤火的老人,带着我蹑手蹑脚从开着的正门进入。经过一番翻找,他搜出了1300元现金。可就在这时,老人走进家门,正撞见马某盗窃。
见状,马某将我抽出,老人被吓住了。双方相持之中,马某顺势退出了老人家。
很快,马某被逮捕归案,而我也被予以没收。
听法院的工作人员核实,六次作案,马某共计盗窃4900余元。咦,他们似乎并未将第七次的1300元算入盗窃所得,这是怎么一回事?
到了审判的那天。为了弄清我的疑惑,我也作为证据旁听了庭审。
02
- 审理释疑 -
京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隐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对盗窃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马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来,在第七次作案中,马某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举刀威胁老人,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那1300元因此被认定为抢劫所得,马某也因为这一“令盗窃变抢劫”的举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03
-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典型案例。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马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即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不告而取是为窃,暴力夺取是谓抢。盗窃本就是违法行为,入户盗窃已是加重情节之一,转化为入户抢劫,则更是“罪加一等”,社会危害性极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时一念之差往往也会改变案件的性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莫贪不义之财,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处,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ND
通 讯 员|李 利 飞
编 辑|蓝 耘
初 审|刘 晶
审 核|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