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死,同桌的你是否担责?

来源:双江法院

文章摘要
朋友相聚小酌怡情,过量饮酒不仅伤身,还可能酿成悲剧。 近年来,因喝酒导致共饮人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倘若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饮者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朋友相聚小酌怡情,过量饮酒不仅伤身,还可能酿成悲剧。
近年来,因喝酒导致共饮人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倘若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饮者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介绍
去年12月,钟某相约李某一、李某二、包某午饭后到李某三家打牌喝酒,五人相聚甚欢、开怀畅饮。下午六时左右,五人到餐馆吃晚饭,后五人又约至酒吧,期间李某四、李某五到酒吧与五人相遇。
夜已深,钟某自行驾驶车辆离开,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检测,钟某血液内乙醇成分达到了205.81mg/100ml血。事发后,钟某的母亲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六被告共同赔偿钟某各项经济损失四十七万余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于善意的正常交往,当聚餐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饮酒人酒后发生意外,组织、参与饮酒的人员只有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联的过错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钟某在事故发生时酒精含量205.81mg/100ml血,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其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经劝阻无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致使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应由其自行承担90%的责任。
被告李某一在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极力劝阻,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
被告包某、李某二作为与死者钟某共同参与三场次酒席的同饮者,未尽高度劝诫注意义务,判决包某、李某二人应各自承担4%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三对钟某处于酒醉状态以及酒后驾驶应具有清楚的认知,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鉴于事故发生后,李某三曾外出寻找死者钟某,判决李某三承担2%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四、李某五到达约定地点时,死者钟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与死者钟某有劝酒、斗酒行为,且二被告没有与钟某存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故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朋友欢聚小酌怡情,切莫贪杯;他人“劝酒“,量力而行;同行饮酒,相互照顾;不要让和谐的乡亲邻里,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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