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擅自翻唱由主播还是平台担责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记得一年前,我跟一个某知名主播说,你这样天天在直播间翻唱,很容易被告侵权的。当时的她不以为然,一脸高傲的说:“我唱这些歌,应该是更多宣传了这些歌曲吧?他们不会来告的。

记得一年前,我跟一个某知名主播说,你这样天天在直播间翻唱,很容易被告侵权的。当时的她不以为然,一脸高傲的说:“我唱这些歌,应该是更多宣传了这些歌曲吧?他们不会来告的。”
我也就不说话了,很多东西,不是争辩就会有结果。况且赢了又如何,改变一个人的想法是很难的。
也许,需要一个判决吧。
好在这个判决来的并不晚。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案件其实非常简单,无非就是我们了解的未经授权翻唱,只是这次是在直播平台上司空见惯的主播翻唱。
网络主播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我之前也曾经说过,很多权利人没有去告,一方面是取证较难,另一方面是赔偿太少。不过这一次是因为该主播将直播画面直接录制留存了,所以取证比较方便。但赔偿还是一如既往的少,即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总共5200元(诉请是3万元)。
不过音著协也表示了,其通过选择典型歌曲诉讼的方式来揭示问题和主张权利,并非仅仅为了涉案的个别歌曲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希望凭借本次诉讼促使直播平台自觉守法经营并整体解决海量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问题。
对于在主播在直播平台演唱歌曲需要获得授权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主播擅自翻唱的话,侵权责任是由主播承担还是平台承担呢?
争议在于,直播平台在歌曲上传及在线播放或传播的过程中,是否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服务,对歌曲的上传与在线播放的行为是否没有任何过错,是否未因歌曲的上传与在线传播的行为获益,也即: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还有观点认为,一般来说,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合同会约定网络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利益均归斗鱼公司所有,那是否可以认为:直播平台取得翻唱作品的著作权是基于与主播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而并不构成对音乐作品的复制、发行与传播,且直播平台一般也没有提供任何内容也没有参与创作,而不是网络内容提供商,只是网络空间提供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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