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2015规则解读——第九条

来源:贸仲委湖北分会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编者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为了让使用者更准确的理解及适用《仲裁规则》,贸仲湖北分会公众平台,自2016年7月28日起,每周推送《贸仲委2015规则解读》系列。欢迎关注。
第九条诚信合作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应当诚信合作,进行仲裁程序。
【解读】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诚信合作是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基本和原则。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程序中诚信原则没有设置专门条款予以明确规定,贸仲的仲裁规则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以强调该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贸仲委于2005年版的规则修订中包括了三条宣示性条款,即“诚信合作”(第七条)、“放弃异议”(第八条)及“仲裁员的义务”(第十九条),除“放弃异议”为原有规则条款外,其余两条为2005版规则新设条款。在之后的2012版规则和现行的2015版规则修改时,仍延续了2005年规则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义务在仲裁程序中诚信合作,避免当事人及仲裁代理人滥用仲裁程序权利。无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应诚信合作,有效推进仲裁程序。大量实践表明,恶意破坏仲裁程序,不仅无法达到其目的,反而还将使其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仲裁庭也常援引该条以有效推进程序。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