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王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通知进户效力及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发生争议。争议期间,开发公司将该房屋另行卖给了第三人。后王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发公司认为,其分别以在王女士实际住处的单元门和王女士新购房屋的单元门上张贴通知等形式,通知王女士在三日内办理进户手续,否则将解除合同。因王女士未在通知要求期限答复,所以合同已经解除。王女士则称其并未接到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通知,开发公司没有解除权。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认为其向王女士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其采取的送达方式不合适,并未实际送达给王女士,该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开发公司在误认为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其不能向王女士交付约定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仲裁庭对王女士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本金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维权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起纠纷,已付房款双倍赔
作者:娄耀雄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 2011年2月,王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通知进户效力及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发生争议。争议期间,开发公司将该房屋另行卖给了第三人。后王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