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

来源:豫法阳光

文章摘要
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即便如此,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
1、闺密借刷信用卡不还钱,微信记录帮追债
案例
小芳与小容是密友。2014年10月,小芳将额度为10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借给小容。两人说好小容按银行的时限要求及时还款,小容每月支付小芳500元费用作为报酬。刚开始,小容刷的几次信用卡都能按时归还。但是,小容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未按期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小容举家搬迁不知去向。小芳起诉到法院。因没有签写借条,小芳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说法
本案是通过微信使用的头像照片、微信相册晒图有小容一家的照片,从而认定微信记录中与小芳聊天的对象是小容,并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判决小容承担还款责任。
2、委托理财还是合作投资,微信聊天来佐证
案例
龙先生在银行工作,刘女士在办理业务时与其认识。口头委托龙先生购买理财产品。赚得几笔利息并收回款项后,刘女士又转给龙先生60万元,但此后刘女士多次向龙先生催收款项及相关凭据,龙先生都说客户没有按时还款付息导致无法回款了,且始终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后刘女士提交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诉至法院。 龙先生在庭审中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进行的,但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
说法
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身份确认环节无需再审查。但微信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即合同性质的认定有重要关联,微信记录显示龙先生仅告知刘女士资金数额、收益及支付期限,完全未涉及投资项目及经营风险等内容,佐证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应为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作投资关系。
3、情侣分手后讨债上法庭,微信证据解纷争
案例
小红和小明原是情侣。恋爱期间,小明隔三差五会发微信向小红伸手要钱花。分手后,小明不见踪影,小红发现小明已经花了她近4万元,于是小红将小明告上法庭,可没有借条,只有小明当时要钱时发给她的微信作证据。
说法
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双方虽未签署借条,但小明确认要钱2万多元的微信系出自其手,该内容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法官以此证据为突破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婚外情”一纸借条收场,微信证据定是非
案例
陈女士与高先生均为已婚人士。通过微信二人认识了。便展开了一段“婚外情”。分手时,两人结算了一番,算上陈女士曾借给高先生的3万元,加上分手男方应该给女方的“分手费”,高先生写一份8万元的借条给陈女士。由于经济原因高先生反悔,未按约定时间偿还8万元。陈女士将高先生告上法庭,证据是一份借条。
说法
本案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部分与实际借款不相符,微信记录却真实的记录了双方的“婚外恋”事实,及借款金额和借条金额的由来。借条金额包含了借款3万元及分手费5万元,实际借款应该返还。
5、房产卖给他人又反悔,微信记录辨违约
案例
林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于2014年8月与林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付款方式等。林女士按成交价的2.5%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其后,林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解押款20万元。林女士与林先生微信联系商议过户事项,林先生却觉得自己房子卖的价钱过低而拒绝办理过户,并单方退回了购房款25万元。后来,林先生将房产另卖他人。林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卖房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卖房人确认双方在微信记录中所陈述的内容,但指出房产买卖“流产”还有其他原因,且系买房人违约在先,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反映卖房人对价格的反悔,且卖房人并不能举证证明买房人违约的事实,从而确认违约方为卖房人,而非买房人。
提问:“微信”想当证据容易吗?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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