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促进法” 体系:国家与山西地方性法规的协同发展(上)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促进法” 这一法律类型逐渐崭露头角,在经济、社会、科技等多领域发挥着独特且关键的作用。

引言:
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促进法” 这一法律类型逐渐崭露头角,在经济、社会、科技等多领域发挥着独特且关键的作用。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区域,一系列名称中含有 “促进” 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构建起一个庞大且富有层次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颁布,旨在通过立法手段,推动特定领域的积极发展,解决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国家层面的 12 部相关法律,犹如法律体系中的支柱,引领着各领域发展的宏观方向;而山西省的 23 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则如同根基,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将国家法律细化落实,因地制宜地促进当地各项事业的发展。对这些法律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法律体系的架构,更能明晰其在不同层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
一、国家层面含 “促进” 的法律概述
查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 12 部名称中含有 “促进” 的法律,广泛涵盖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农业等多个重要领域,每一部法律都针对特定领域的发展需求与特点,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措施。
二、12 部法律的罗列与部分重点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 年 4 月 30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
1.1立法背景与意义
在我国经济发展格局中,民营经济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如市场准入壁垒、融资难融资贵、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些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它首次将 “两个毫不动摇” 写入法律,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1.2核心内容解读
公平竞争保障:该法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同时,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地位。例如,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投资融资促进:在投资方面,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融资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科技创新支持: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同时,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权益保护强化: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遏制 “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等行为,对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海外综合服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例如,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 年 5 月 15 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1立法目的与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初于 1996 年颁布实施,旨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不畅,促进科技与经济 “两张皮” 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求,2015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2关键条款分析
组织实施机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这一规定促进了科技成果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信息基础。
产学研合作促进: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这一系列规定推动了产学研各方的深度合作,加速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激励机制: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这些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年 8 月 29 日通过,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2 年 2 月 29 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 年 6 月 25 日通过,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通过,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10-2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 年 4 月 29 日通过,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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