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七十二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七十二条仲裁语言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者其他语言为仲裁程序的语言。
(二)当事人约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语言的,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使用其中一种语言。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仲裁程序可以以多种语言进行,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书面材料是否需要附具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言译本。
(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可以由本会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当事人承担翻译费用。
【释义】本条是有关仲裁语言的规定。
第一款首先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语言,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北仲或仲裁庭可以确定仲裁语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北仲或仲裁庭并不是当然以中文作为仲裁语言的唯一选择,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这也是此次《新规则》修改中的一个亮点。
第二款是关于约定多种语言进行仲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语言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也可以使用多种语言进行。但为提高仲裁效率,仲裁庭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确定使用一种语言进行仲裁。同时,本款也规定,若使用多种语言进行仲裁,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需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款规定的是有关书面材料译本的问题。当书面材料中使用的语言与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不一致时,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相应语言的译本。
第四款规定的是关于语言翻译的内容,如果需要语言翻译,北仲可以提供;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提供翻译。但翻译的费用需由当事人承担。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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