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惊魂”,到底谁来担责?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案例 李某在小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突发故障上下颠簸,紧急送往医院后诊断结果为急性颅脑损伤,前后住院两次。

01案例
李某在小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突发故障上下颠簸,紧急送往医院后诊断结果为急性颅脑损伤,前后住院两次。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电梯生产厂家及电梯维保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共计5万元整。并向法院提交了门诊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医院收款收据、家政服务公司协议及票据、出租车票据及医院费用明细等。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保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2关于小区电梯事故的法律主体
1、生产单位
电梯的生产单位,当然就是生产厂家了。但是,电梯的生产却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因为电梯是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之一,电梯的生产单位不但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还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生活中常见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的专用机动车辆也都属于特种设备,并不是轻易就能生产的。
2、所有权人
小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用设施设备,真正的所有权人其实是业主,每一位业主在支付购房款的同时都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相应公摊面积的对价,因此电梯应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并没有权利擅自处分。值得注意的是,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也是归业主所有。
3、使用单位
虽然业主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但只要是小区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电梯,物业公司才是电梯的使用单位。物业公司要对电梯的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物业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更重要的是,物业公司还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同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维保单位
接受物业公司委托后,电梯维保单位就要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日常的工作职责。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单位人员在设区的市内不超过30分钟内就要到达现场救援,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03律师分析及法律依据
1、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作为小区电梯的共同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在电梯事故中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电梯本身存在缺陷,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以作为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电梯乘用人也有一定的安全乘梯注意义务,如果自身存在过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厢门;(三)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受害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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