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自2002年实施13年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那么,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与以往的考试相比,究竟有哪些变化?
一、名称的变化。《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二、应试人员的变化。《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按此理解,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人员,如警察、税务、工商之类的执法人员也要考试,但肯定要出台具体的配套规定。
三、考试内容的变化。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四、上岗要求的变化。对于律师职业来说,考试和职前培训连成一体,改革之前的律师实习制度。变更名称为“职前培训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这一点显著的变化,将会对职业准入带来根本性的改变,同时,也对法律职业队伍的素质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这符合法律是一项“职业”对其职业技能要求的规律。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五、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意见》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六、考试的指导原则,体现政治要求。《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七、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八、其他涉及新旧制度衔接与信息化建设。此外,《意见》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笔者提示:有准备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朋友请注意,从现在开始研究几个全会公报等重要文件,特别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动态,练习法律文书写作,希望会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
律师解读:司法考试的最新变化
作者:圣典律师事务所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自2002年实施13年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