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瞿某所驾驶的水泥罐车在环山路上发生侧翻,瞿某遂请郭某为其修车,郭某按瞿某要求将车用千斤顶支正以便瞿某能够将车内散装水泥导入另一辆水泥罐车内,在导水泥过程中由于车辆震动,重心偏移,致使千斤顶脱落将车辆附近的郭某压在车下,致使郭某死亡,但交警部门以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车辆并未行驶,不构成交通事故,拒绝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郭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进行赔偿,赔付郭某家属共计797389.5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次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该项法律规定,本次事件属于交通事故。该项定义未以车辆“行驶中”为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且事故车辆属于重型罐式货车,进行倒装水泥作业也属于车辆正在运行的状态,故以交通事故为由请求判令瞿某一方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瞿某作为事故发生时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及该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在车辆本身已向北倾斜仅有千斤顶进行支撑的情形下进行倒装水泥作业,且在该作业过程中未确保事故车辆周围的安全,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存在相应的过错,对郭某死亡负有相应的责任。由于郭某作为汽车维修工,在明知事故车辆已向北倾斜且仅有千斤顶进行支撑的情形下,在倒装水泥作业时仍停留在车辆北边,故其对本次事故致其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关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对当事人争取最大数额赔付的关键,那么在类似情况下如何认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呢?
法院裁判
本案中造成受害人郭某死亡系因故障停放在环山路正在进行倒装水泥作业的重型罐车向北侧翻将受害人压在车下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至此,法院支持了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何国文、张西戈律师的辩论意见,判令赔付受害人郭某家属共计410817.75元。
代理要点
1、确定该项事故是否发生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否处于“行驶中”并非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并且对于类似重型货车来说,属于车辆正在运行状态的范围并不仅指车辆在行驶中,还包括其正常的作业行为。
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问题,应按照责任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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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聚焦 瞿某所驾驶的水泥罐车在环山路上发生侧翻,瞿某遂请郭某为其修车,郭某按瞿某要求将车用千斤顶支正以便瞿某能够将车内散装水泥导入另一辆水泥罐车内,在导水泥过程中由于车辆震动,重心偏移,致使千斤顶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