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共同体”,当夫妻一方借款,倘若借据上没有另一方的签名,那么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丈夫一方偿还借款520000元,驳回要求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案情回顾
司某某与吴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8月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司某某多次向刘某某借款用于经济周转,2013年1月15日,司某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款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某现金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用于临时资金周转。还款日期▁▁,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官司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刘某某向司某某进行了数次催讨,司某某始终未还所欠借款,于是,刘某某将司某某及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债权人刘某某仅提供了司某某出具的借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某主张该债务由司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依据不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实践中,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作为配偶一方有的确实对借款不知情,有可能也会让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同时,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姻情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要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丈夫借款,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作者:吴丹丹来源:春谷法语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共同体”,当夫妻一方借款,倘若借据上没有另一方的签名,那么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