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无“据” 致使十几万元“打水漂”

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付款没有票据的情况,如果是小额的支付,可能对付款人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是大额的支出呢?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付款没有票据的情况,如果是小额的支付,可能对付款人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是大额的支出呢?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A购买了被申请人B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共92.52平方米,单价为5990元,房款总价为554194.8元。合同约定2020年12月31日交房。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1日向被申请人支付190563.8元,于2019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支付定金20000元,前述款项分别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款收据。2019年12月21日,申请人父亲应被申请人B的要求通过POS机向C公司分销中心支付133068.2元,被申请人B没有出具任何票据、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房,申请人的按揭贷款也未能办理。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退房申请,被申请人B却迟迟没有退款,申请人特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B退还购房首付款323632.8元、双倍退还定金40000元、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只收到了购房款 190563.8元及定金20000元,20000元定金已经冲抵房款,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情况,133068.2元没有收到,不予认可。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开庭审理,查清了事实,又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B向申请人A返还购房款210563.8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一是申请人交的20000元定金是否可以双倍返还?二是申请人交的133068.2元是否应该由被申请人B返还?
要弄清楚第一个争议点,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分为成约定金和履约定金等不同种类。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定金交付给另一方并且对方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成约定金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笔者认为本案的定金是属于成约定金。首先,该笔定金的缴纳时间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B交付定金的目的系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其次,申请人A和被申请人B签订了案涉《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该定金已转为购房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定金合同的义务,定金双倍退还已无事实基础。且对于购房定金,法律有特定的规定,如果因卖方违约不能签订合同的,定金可以双倍返还;其他情况定金均不可双倍返还。故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退还双倍定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看第二个争议点,本案中申请人称他们是应被申请人B的要求将133068.2元支付给案外人C,但是庭审中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让被申请人开具任何票据,被申请人B也不承认其收到该笔款项。且被申请人B与案外人C并非同一单位,经本会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仍不能提交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该笔款项的收款人C具有关联关系、其他代收款关系或者申请人是应被申请人B的要求而向C支付的证据,故仲裁庭对该笔133068.2元款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申请人可通过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另行主张。
兰仲提醒
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B要求其向案外人C缴纳133068.2元款项时,如果能让被申请人B出具书面通知书或者在交完该笔款项后要求被申请人B出具收款凭证,那么在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方可一并实现该笔款项的返还。所以兰州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在向别人付款后,记得索要付款票据或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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