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骄阳似火,又是一年的暑期来临,假期对于孩子而言是翘首以盼、放松娱乐的日子,但同样也是事故高发期。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学生暑期事故案件日益增多,且逐渐成为类型化案件显现出其独有的案件特点。下面,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践向社会、向家长、向孩子传播风险意识、发送预警信息,让学生和家长度过一个开心、舒心、安心的假期。
案例一:少年无视危险,溺水身亡负主责
案情概要:2015年高考刚结束,95年的小苏同学和朋友一同前往某公园进行野外聚餐。小苏和其中一位朋友一同去附近河边观看钓鱼。他对同学说,自己想去河西,此时一位钓鱼的人告知“河西水深,注意安全”,小苏未理睬。后小苏遂溺水,他人报警,遗体被救援队打捞上岸,公安局民警出现场,并出具《死亡的调查结论》,认定小苏系溺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本案中河道西侧正值某市政公司在整治河道开挖导流渠, 该市政公司与水务局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包了河道综合治理施工工程,具体负责该标段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在施工中该市政公司在西侧河道开挖了导流渠。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苏死亡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关于小苏死亡的归责问题,市政公司与某水务局签订了施工合同书,某市政公司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该市政公司对于该段河道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市政公司在施工中明显改变了原有河道面貌且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以致小苏进入河道深水区域导致溺亡,对此市政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小苏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河道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却执意进入河道施工水域以致发生溺亡的后果,其本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市政公司赔偿小苏父母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法官提示
高中毕业学生虽是学生,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也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作为学生的成年人应当注意避免危险,远离危险源,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在高考结束后,学生容易忽视与学习、生活及人身息息相关的注意事项,忽略对危险的预防,因此作为学生家长、学校应当在此时对孩子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适当的时间管制,防止不幸事件的发生。
学生暑期安全如何防范(一)
作者:承德中院来源:承德中院

夏日炎炎,骄阳似火,又是一年的暑期来临,假期对于孩子而言是翘首以盼、放松娱乐的日子,但同样也是事故高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