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4.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案情简介】
赵某与李某所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及执行案件情况
2013年6月13日和2013年6月18日,李某分别向赵某借款1250多万元。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确定李某应向赵某偿付1250多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因李某未履行,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5日,法院作出(2015)曲中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在辰农公司价值440万元的股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转让、变更、抵押等相关手续。2015年11月30日,该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13日,该案以(2019)云03执恢61号案件立案执行。2019年4月4日,法院作出(2019)云03执恢61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在辰农公司价值440万元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对案涉股权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将股权以物抵债,法院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2019)云03执恢61号执行裁定,裁定:案涉股权归赵某所有;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27日,法院作出(2019)云03执恢61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李某持有的辰农公司44%股权的冻结,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李某持有的辰农公司44%的股权变更给赵某所有。
陈某与李某所涉的民间借贷纠纷及执行案件情况
陈某与李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法院作出了(2014)曲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欠陈某250万元债务的事实。此后,因李某未履行,陈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8日,法院作出(2014)曲中法执字第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辰农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抵押等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8月8日,法院作出(2014)曲中法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李某在辰农公司的股权,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继续冻结通知书。
陈某对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异议
法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陈某提出书面异议称,在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2019)云03执恢61号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李某在辰农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归赵某所有,赵某于2019年5月27日办理完毕案涉股权变更手续。该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第一,赵某申请执行一案中对案涉股权的冻结为轮候冻结。在陈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已于2014年3月18日冻结了李某持有的案涉股权,并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4)云03执54号执行裁定裁定继续冻结李某在辰农公司的股权。陈某先向法院申请冻结案涉股权,赵某申请在后冻结,陈某是首冻,赵某系轮候冻结。在陈某生效冻结未解除,陈某未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直接将案涉股权全部抵偿给赵某一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第二,执行法院剥夺了陈某参与分配及比例受偿权,违反法律规定。陈某申请执行李某案件和赵某申请执行李某案件均由法院受理,在陈某申请冻结股权时,法院告知的情况是股权处于无法进行拍卖的状态,但却又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裁定将案涉股权直接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归赵某所有,直到2019年10月20日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云03执恢61号执行裁定,陈某才知辰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于2019年10月24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才知道股权已被执行。为此,陈某认为法院作出的(2019)云03执恢61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摘自《赵炎群、李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134号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根据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陈某未在两年有效期内申请续冻,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对李某在辰农公司价值280万元股权冻结的效力,已于2016年3月17日自动消灭,相应地,赵某申请执行案件中对案涉股权的轮侯查封同时自动生效。
2.此后,赵某也未在三年有效期内即2019年3月16日前向执行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案涉股权,而法院又就陈某申请执行案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4)云03执54号执行裁定冻结李某在辰农公司的股权,该查封由轮侯查封转为首先查封,于2019年3月17日自动生效,而赵某申请执行案于2019年4月4日以(2019)云03执恢61号执行裁定对案涉股权的查封则成为轮候查封。
3.法院在陈某申请执行案对案涉股权的查封未解除、未通知首先查封债权人陈某的情况下,即对案涉股权评估拍卖,并以(2019)云03执恢61号执行裁定将案涉股权全部抵给查封在后的债权人赵某,明显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该执行行为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提示】
在实务过程中,债权人为了债权的实现,通常会在诉前或诉中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由法院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这不仅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可乘之机,而且会导致在先的轮候人扶正上位,“李代桃僵”。
其原因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即轮候查封自始未生效,只是作为一种顺序期待,等待在先查封失效后才能生效。但如果逾期申请续封或不申请续封,则将丧失查封权,其他在后查封人将顺位递增为在先查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一款、第508条、第514条等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系按照执行法院所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则需进一步分析被执行人的性质。如果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积极参与执行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则及时申请“执转破”,通过破产法律制度获得相应的清偿。若债权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虽然在后查封人可以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申请参与分配或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程序繁多,因此应务必注意查封的期限,尤其是首封权利人,应注意及时续封,保证自己作为首封的有效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五十五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以案说法:执行措施期限过期的法律后果
作者:徐建芳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