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法庭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律师的每一次发声都可能成为胜负手。其中最难掌握的当属庭审异议技能——也就是当庭 “反对”。这项技能难就难在反应时间以秒计算,一旦未能在有效时间内声明异议、喊出反对,那么可能就已经晚了,本方已经陷入“异议失权”,后面想要再喊反对也没用了。而未能及时反对更会直接影响着律师在委托人、对方律师以及法官眼中的专业形象。
1、“反对”是什么?
反对,传统上是庭审中的控辩专门用语,指法律赋予控辩双方就对方不同意见持否定态度的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反对是指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或控方针对对方违反法律规定、庭审规则的发问和发言,向审判长提出要求予以制止的诉讼权利。其作用表现为打断对方询问进程,制止对方不当发问,限制对方有利证言、保护本方证人利益,从而为本方争取利益。
反对遵循诉讼等腰三角结构:一方提出反对,对方可以反驳,双方可以辩论,法官居中裁决。
反对的标准操作:声明异议+声明理由+声明请求。(例如:我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2、“反对”什么?
庭审中的“反对”主要针对两种不同的对象,一是律师的不当发问,二是证人的不当陈述。对象确定后,那么“反对”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反对律师的不当发问
1.反对缺乏关联发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因此对于缺乏关联发问的反对针对的是证据三性中的关联性。
举个真实的例子,对方律师问本方证人:“1999年的时候你在哪里?在做什么?” 当时对方律师问完这个问题,本方证人拍案而起,指着他鼻子破口大骂,此时庭审就失控了,法官会宣告休庭以此让原告一方和证人核实一下情况。后来经核实发现,证人曾在这个时间段被公安机关进行“劳教”处理,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证人被问到这个问题就“原地破防”了。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作三重解读:第一,当然是对证人背景进行调查。第二,这属于一个发问上的问题设计。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是对庭审异议的预判。为什么这么说呢?
律师可以对本方证人预先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可以问问证人有没有什么对方已经掌握的、可能令他难堪的情况,律师可以据此提前做好预案,这样庭审中就不至于再出现这种窘迫的状况,以免影响己方的庭审策略。
对方律师的这个问题就设计得非常好,好在哪里?如果他问证人,“你1999年是不是在接受劳教?”那么本方律师一听马上就会站起来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个问法是非常典型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它明显是想通过前科劣迹来打击证人的可信度,从而达到对本案产生不良影响的最终目的。而对方律师的问法没有在题干中透露任何信息,让本方无从反对。
应对策略:
如果律师在庭审中遇到类似情况,是不是就真的完全没有办法呢?当然不是,但需要律师具备极快的反应速度,比如本方律师可以不等对方律师说完,在听到“1999年”的时候就提出反对。因为本方律师自己也不了解证人在1999年做了什么,那么如果放任对方问完这个问题,就会导致庭审失控,必然不利于本方,所以律师大可以直接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进行反对。
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先发制人。如果本方律师知道自己的证人有这样的问题,害怕知道对方律师在法庭上让己方难堪,怎么办?那么我们在庭前会议提前申请对方不得就某些问题进行发问,因为这个问题具有严重的偏见且与本案的查明没有任何关系,法官允许后对方就不能在法庭上再提这个问题了,这叫做“免提申请”。
2.反对诱导方式发问
(1)禁止诱导方式发问的厘清
说到诱导方式发问,就要说到英美法系中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直接询问/主询问(Direct-Examination)是双方律师对本方证人进行提问,主打一个配合,根本不需要诱导。
交叉询问/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是双方律师对对方证人进行提问,因为律师对于本方证人的提问都是对他有利的,那出于公平另一方律师也要问,把对己方有利的和对对方不利的都问出来,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诱导方式发问。
在经过前述程序之后,还会有一组概念叫做“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
再主询问(Re-Direct-Examination)是双方律师都对证人先后进行过一轮提问之后,先手还可以补充发问,
再反询问(Re-Cross-Examination)是基于机会均等,一方再主询问后,另一方也有再进行提问的权利。
所以,我们所说的禁止诱导方式发问,针对的是对方证人,因为对于本方证人我们主打配合,只有面对对方证人时才有诱导的可能。法律这样规定的本质在于禁止律师滥用自身专业优势影响对方证人所作证言的客观性,通俗来说就是禁止律师给证人下套。
需要注意的是,引导 ≠ 诱导。我们可以从这两个词的感情色彩上进行区分,“引导”是褒义词,而“诱导”是贬义词。有时证人的发言可能会偏离案件,如果律师发问的目的仅仅是使其回归本案语境,那就是出于正当目的,属于引导;如果律师是出于恶意,想让证人说出不利于对方的证言,就属于诱导。所以,律师也不能听到引导性的提问就认为是诱导方式发问。
此外,封闭问题 ≠ 诱导发问。封闭问题就是要求证人以是或不是来回答的问题。用一句话解释二者关系:诱导发问经常采用封闭问题,但封闭问题未必都是诱导发问。给大家提供一个判断方法——看案情内容的含量。比如律师先说了一大堆的案情,最后问证人对不对、是不是,这就属于封闭问题,因为他的提问中案情内容含量很高。再如律师只是要求证人陈述事情经过,那么证人回答必然案情内容含量更高,这就属于开放问题。发问水平越高的律师,往往他的提问并不会很复杂
(2)如何识别诱导方式发问
• 问题铺垫过长——可能掺杂诱导内容
因为问题铺垫过长,律师就有可能会夹带私货。
此处存在一个例外:核实笔录。如果律师的发问是为了核实笔录,此时问题包含内容陈述就属于正常情况。但是!这个例外本身也有一个例外:所核实的笔录包括诱导发问的内容,即第一次询问就属于诱导方式发问。
• 问题暗示答案——“你是不是想说……”
这是比较敏感的一个问法,有时候可以,有时候不行。什么时候可以呢,比如律师是为了将证人的回答转换为法言法语,这当然是可以接受的。
• 问题倾向明显——“你的意思是……”
这种问法与前面的“你是不是想说……”其实非常接近,但个人倾向明显更强烈,也属于一种诱导方式发问。
3.反对律师重复发问
这种情形一般适用于本方律师发问本方证人不利于本方的证言。理论上来说,这种发问本方律师不应当主动问,而是留给对方律师去问。那么本方选择主动先问的理由就在于案件事实是无法回避的,如果闪烁其词反而显得理亏,所以这种操作就是先发制人,主动化解。如果不利于本方的事实交由对方律师先发问,那必然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如果是本方先发问,就可以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对方律师再对该事实发问,本方就可以重复发问为由反对。
还有一种重复发问的原因:律师未能获得想要的答案。如果对方律师想再问一遍,那么说明他没有得到想要的东西,说明这部分内容对本方有利,对对方不利。如果允许对方律师对本方证人穷追不舍,证人的心理防线很可能被突破,导致本方前功尽弃。所以这种情况,律师必须当即提出反对,即锁定现有有利证言,先行避开不利证言。
4.反对骚扰证人发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涉及到对方律师的发问技能不足,他可能过于急切暴露了发问意图,触发了本方证人的心理警戒,使其能够巧妙地回应问题。这时候很可能发生非常尴尬、窘迫的一幕——证人和律师展开辩论。而且律师是专业的,证人只是普通人,在高压辩论下证人很可能说出不利于本方的证言。
所以律师要注意,本方发问时不要与证人展开辩论;如果是对方律师与本方证人展开辩论,本方律师则一定要及时提出反对。
5.反对侵犯隐私发问
侵犯隐私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民事案件中反对侵犯隐私发问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方律师“指东打西”。
在刑事案件中,性侵案件是侵犯隐私发问的重灾区。此种案件中反对侵犯隐私发问的原因就在于,这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甚至可能导致被害人被污名化。所以律师发现对方有侵犯被害人隐私的发问时应当及时反对,避免被害人因二次伤害情绪失控。
6.反对律师代替回答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民事案件中,庭审中当事人被问问题时,律师总想抢答,所以法官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律师你不要说话,让当事人自己说”。律师为什么要代替当事人或者证人回答,主要有两个原因:
不能承认,承认就等于自认。
也不能否认,否认就是说谎。
7.反对陈述代替发问
什么是“陈述代替发问”?就是律师自己说了很多,但没有提问题,所以实质上他是在陈述意见,而不是庭审发问。
庭审发问非常考验律师诉讼技能的地方就在于,你想要得出的结论,不能靠自己说,而是必须要问,从证人嘴里问出来。为什么一定要从证人嘴里问出来?因为律师本身是自带立场和倾向性的,而事实应当是客观公正的,同一番话从律师嘴里说出来,必然不如从证人嘴里说出来的可信度高。
(二)反对证人的不当陈述
1.反对证人进行猜测
建议律师及时反对打断证人的猜测,但如果已经说了该怎么应对?还有补救的方法:
此时律师可以在证人回答完毕后提出反对,“证人刚才的话属于主观臆测,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并删除法庭记录。”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反对证人转述传闻
证据法中将转述传闻称作“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传闻,而不是证据。
传闻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失真的可能性非常大,并且无法鉴真,所以当证人转述传闻时,律师就可以提出反对,“传闻证据不予采纳,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当然也存在一定的例外,但是会对传闻作出限制和要求,比如:
• 原始证人无法作证(死亡、无法准确表达等)
• 转述证人品格保证(检察官、法官、教师等)
• 证言内容可以印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对方证人不当陈述的补救
如果对方证人的不当陈述已经结束,过程中没有来得及反对,这种情况叫做异议失权,那么怎么补救?英美法系中还有三种方式,在我国还不太常见,可以进行了解:
一是请求删除,即从庭审记录中删除。
二是请求忽略,法官有时也会主动指示陪审团“请陪审员忽略刚才的陈述。”
三是无效审判,适用于庭审发生不可逆的重大错误。即前面审过的部分全部作废,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甚至法官也要申请回避。
3、结语
有句话说得好,“反对反对,一反就对”。
一旦律师发现对方发问可能有不良目的就大胆提出反对,即使反对理由尚不确定,那也先反对再说,哪怕理由说错了法官也顶多说句“反对无效”,但此时结果已经利于本方,因为至少证人现在知道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了。
「反对」,律师庭审异议技能详解
作者:金翼翔来源: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法庭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律师的每一次发声都可能成为胜负手。其中最难掌握的当属庭审异议技能——也就是当庭 “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