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童地库乘凉遭车辗轧,同责一定按50%比例赔偿吗?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两女童地库乘凉遭车辗轧 8月15日,四川遂宁市大英县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两名女童躺在一张垫子上玩耍,遭一辆行驶中的白色小轿车辗轧。据记者探访了解,被辗轧的两位女童为两姐妹,一个6岁,一个3岁。
两女童地库乘凉遭车辗轧
8月15日,四川遂宁市大英县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两名女童躺在一张垫子上玩耍,遭一辆行驶中的白色小轿车辗轧。据记者探访了解,被辗轧的两位女童为两姐妹,一个6岁,一个3岁。当天下午,姐妹俩被奶奶带到地下停车场乘凉。
事故发生时姐姐被卷到了车下,妹妹被车子右前轮辗轧。一个女孩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另有面部和口腔受伤,另一女孩只是腿部两处擦伤。当时地下停车场还有多名老人在休息、玩扑克。孩子父母在外地建筑工地务工,只有孩子的奶奶在家照顾。孩子治疗费用花了2万多元,医院的花销由车主垫付,其他费用没有具体计算,事故在协商处理中。
车主称拐弯处有承重柱、旁边车位停放有车辆,存在视角盲区,没有看到孩子。
大英县交警大队判定车主和监护人承担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那么赔偿比例是50%吗?下面为大家讲一讲。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责任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既然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赔偿责任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双方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过错的证据之一,并非是唯一证据,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一定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审判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交通事故案件中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如下: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则各自承担50%的比例;
2、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伤者的伤情、双方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等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的比例。根据统计的数据来看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50%或60%的赔偿比例较多。
本案结合孩子因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和车主一方需承担的赔偿比例,就可以计算车主需要赔偿的数额。

(数据来源:交法顾)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一定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同等责任不一定就按50%的比例赔偿。遭遇交通事故,想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提醒家长们尽量不要长期让老人单独照顾孩子,自己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要让孩子在停车区打闹、玩耍、奔跑,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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