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度典型案例
聚 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前言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审判经验的凝练、司法智慧的结晶、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更是充分彰显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重要表现形式。推荐和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使人民群众从生动案例中直观感受到司法的尺度和温度。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围绕典型案例裁判结果公正性、社会影响积极性、核心价值观引领性等标准,经过层层评选,从全院2024年度生效的案件中推荐出十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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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张某诉四川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
案情简介
张某系四川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招标部副经理。2021年12月,公司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竞聘落选者均免去原职务,由公司统筹安排岗位,拒不服从安排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报名参加竞聘并落选,其表示接受岗位调整但需保持其薪酬、职级不变。
2022年2月,公司向张某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将张某的岗位调整为营销部主管,并执行降低后的薪酬待遇,要求张某按期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张某虽签收通知书,但不同意降职降薪,后于2022年3月以公司单方降职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
法院裁判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该案中,公司方案虽规定竞聘落选者将被免去原职务,由公司统筹安排岗位,但并未将竞聘后落选人员的岗位薪资会如何调整明确告知员工,员工无法预知竞聘失败后的调岗范围以及不服从竞聘的处理。同时,即便张某本次未能竞聘上岗,也不能证明张某无法胜任原工作。故本案系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劳动者至其他岗位,造成劳动者收入明显降低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张某据此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四川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
典型意义
竞聘上岗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管理措施,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其本意在于通过激励机制的实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企业用工自主权应正当行使,竞聘上岗机制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要履行民主制定和公示程序,同时也要让员工对落选后的岗位及薪资待遇有可预见性。劳动单位对于竞聘落选劳动者的调岗调薪应合法、合理、合规。本案中,法院对于公司未及时给予员工竞聘落选后的预期及单方强制调岗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的审理,警示广大用人单位要规范行使用工自主权,有利于引导广大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努力营造更加法治化、规范化、人性化的企业用工环境。
【推荐人:民五庭 夏颜、覃泽伟】
02
李某某、王某某等27人保险诈骗案
法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27人相互勾结,人为制造34起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骗取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200余万元。骗取的理赔金分别转入了多家负责定损和修理的厂家(少数直接转入涉案车主私人银行账户),厂家扣除定损费等相关费用后,又通过公司财务个人微信等方式转入李某某、王某某等被告人账户,之后相关涉案人员再根据分工分配保险理赔金。
法
法院裁判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王某某等27名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27名被告人在34起交通事故、骗保等环节的分工、参与次数、涉案金额等事实,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并分别处罚金十一万元、十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张某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被告人于某某因系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及获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多人勾结制造交通事故骗保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汽修领域的保险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甚至形成了“故意制造事故、虚高报价、低价维修”的骗保产业链,犯罪团伙以履行保险合同为名骗取保险赔偿款,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多次伪造车损事故骗保的行为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保险诈骗行为的决心,对心存侥幸、企图钻保险漏洞非法获利的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为进一步减少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双流法院会同双流检察院向6家涉案保险公司发送了“联合建议书”,并获评成都法院2024年度优秀司法建议,充分发挥了以案促治作用,为促进全省车险行业健康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推荐人:刑庭 周跃、蒋颀】
03
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法
案情简介
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万元,主营业务为健身房。该公司短暂经营数月后,一夜之间关门跑路。2024年1月,以屈某某为代表的该健身房充值会员诉至法院。双流法院在收集到相关材料后研判认为该案符合“立转破”标准,遂向屈某某进行释明,告知其继续进行诉讼及转入破产程序的利弊。经慎重考虑,屈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
法
法院裁判
双流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屈某某对某体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仅接管到公司经营场地遗留的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2024年4月,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议案。会后,破产管理人同步提起对某体育公司前后手股东的追缴注册资本及损害公司利益诉讼,并对健身器材进行网拍变价处置,获得1.74万元。后破产管理人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裁定该案无争议普通债权89笔共计34.61万元,绝大多数债权人为该健身房办卡会员。
2024年9月,法院宣告某体育公司破产,因管理人前期开展的诉讼取得一审胜诉,破产企业前股东米某某自愿提出全额清偿前述债权、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最终89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100%清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某体育公司破产程序。
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某体育公司在收取充值会费后突然关闭,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主动识别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通过“立转破”程序,使可能涉及89名当事人的群体性诉讼和执行案件在一件破产案件中得到“一揽子”实质性解决,在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预付式消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支持管理人积极追缴债务人企业原股东侵占的公司财产,并最终实现对消费者债权的全额清偿,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不仅解决了个体消费者的问题,也为类似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同时,本案通过依法高效处理破产案件,为构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推荐人:民二庭 黎莎】
04
双流机场海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
法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1日,李某乘坐飞机由亚的斯亚贝巴抵达成都机场入境,通过无申报通道通关时被海关从托运的行李中查获9件疑似象牙制品,净重755.89克,经技术鉴定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
2023年11月13日,谢某某乘坐飞机由埃塞俄比亚抵达成都机场入境,通过无申报通道通关被海关在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用方便面口袋包装藏匿的6件未向海关申报的象牙制品,净重212.2克,经技术鉴定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牙制品。
双流机场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全部非法携带的象牙制品,同时分别对李某、谢某某处以3万元、1万元的罚款。后李某、谢某某未按期缴纳罚款,双流机场海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
法院裁判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述象牙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品,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谢某某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遂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法
典型意义
在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使命中,法律是坚不可摧的防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携带象牙制品属于违法行为,违法携带象牙制品越过国境,更是对国际公约与国家法律的双重侵犯。近年来,双流法院共受理违法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政非诉案件10余件,经审查后果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彰显了司法审判对野生动物捕杀的零容忍态度,用法治为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筑牢了坚实屏障。
【推荐人:行政庭 王璇、杜萌】
05
赵某与成都某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案
法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2年6月7日入职成都某珠宝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赵某于2023年1月17日离职,离职时成都某珠宝有限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1月1日至1月16日的工资,赵某于2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双流区劳动仲裁委于3月17日裁决成都某珠宝有限公司支付赵某欠付工资及工作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共计2万余元。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已于2023年9月22日注销。公司注销前,被执行人的两名股东凌某甲(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凌某乙。
法
法院裁判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凌某乙实为凌某甲的远房亲戚,系一名生活在边远山区的老人。后法官到该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询问门店周围商铺员工、商场物管得知,公司虽已注销,但凌某甲仍作为个体工商户在该公司原住所地从事珠宝买卖,并长期以个人名义与物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流法院认为,凌某甲在劳动争议仲裁生效后转让公司股权并变更股东身份,其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虽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仍然可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十五天的拘留措施。凌某甲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第二日即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全部义务。
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法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的前股东采取变更股东身份、注销公司的手段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前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其程序较为繁琐,徒增当事人诉累。本案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前股东凌某甲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通过强制措施倒逼其主动履行。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前股东的责任,不仅可以帮助案件当事人快速兑现胜诉权益,防止程序空转,实现案结事了,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
【推荐人:执行局 陈科、夏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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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链接的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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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吴念
二审:李亚曦
三审:张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