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很少看电视剧,有时会把以前看过的电视剧在视频网站上重温,《大染坊》就是其中之一。《大染坊》刻画了陈寿亭这个人物,这是个有血有肉的人物。他重情重义,因为半块饼,他为锁子叔养老送终,他有勇有谋,在多次商战中占尽上风。陈寿亭掌握核心竞争力,染布技术可谓炉火纯青,陈寿亭懂营销,在五四运动中成功利用事件营销使飞虎牌名声大噪。剧中也没有避讳其为了获得低价布,在抵制日货之风潮下,继续与日本商人交易,但陈寿亭在民族大义面前并不含糊,拒绝与非常倾慕他的日本商人合作,在日军攻占济南之前将工厂付之一炬。《大染坊》我至今已经重温了十多遍,在最近一次重温中,突发灵感,将剧中情节放到现有中国法律体系内,再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君分享。
第一集
故事情节:陈寿亭从事的是印染行业,其起步是在山东周村的通和染坊当掌柜的。由于通和染坊的不断降价,其竞争对手,也曾经是山东周村最大的染坊大昌染坊生意日渐衰落,于是大昌染坊王掌柜拉拢陈寿亭,要求其提升价格,并承诺将年终利润中的两成分给陈寿亭,但是被陈寿亭拒绝。
法律分析:为便于分析,我们将通和染坊设定为一个公司,并将陈寿亭身份界定为通和染坊的高级管理人员。
大昌染坊王掌柜的行为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罪名的客观方面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利益并不违反法律,但是这种利益的取得,侵犯了他人应当得到的权益。王掌柜所欲获取的市场份额是其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获得的,为此而承诺给予竞争对手的管理人员以财物,行为是符合该罪名的客观方面的。由于陈寿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王掌柜的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由于陈寿亭予以拒绝,王掌柜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陈寿亭接受了王掌柜的财物,则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陈寿亭是通和染坊掌柜的,相对于现在的总经理,如果其利用职权将价格提高,帮助大昌染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又接受了王掌柜的财物,则陈寿亭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名中,为他人某取得的利益并不要求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行贿人获得的利益是正当的,但如果行为人收受了财物,也是构成犯罪的。
第二集
故事情节:大昌染坊王掌柜拉拢陈寿亭不成,于是受其内弟教唆,勾结土匪绑架陈寿亭,土匪在路上将陈寿亭打晕,并用绳子捆绑陈寿亭,将其帮至匪巢,要求其同意提高价格。土匪想用筒子香逼陈寿亭就范,陈寿亭假装同意,将点燃的香按在自己胸前,土匪敬服陈寿亭,将其放回。
法律分析:王掌柜、王掌柜的内弟、土匪的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共犯,现在需要分清其涉嫌的罪名。王掌柜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掌柜等人是希望陈寿亭提高价格,其目的并非勒索财物,也没有以陈寿亭的人身安全胁迫他人,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绑架罪。由于其目的并非勒索财物,因此王掌柜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陈寿亭所受的伤是自己所为,因此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土匪非法拘禁陈寿亭,并将其捆绑,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事情节:张店的卢老爷子在青岛买了一个染厂,取名为大华染厂。卢老爷子赏识陈寿亭的才干,邀请陈寿亭入股,并聘请其为染厂掌柜。卢老爷子与陈寿亭约定,卢家出资六千,陈寿亭出资四千,分红时,陈寿亭占六成,卢家占四成。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可知,股东分红并不是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也是可以约定其他的分红方式的,因此陈寿亭与卢家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集
故事情节:陈寿亭为开拓市场,采取了两种营销方式,一是由卢家驹出面与竞争对手的元亨染厂的客商洽谈购销事宜,二是给青岛的布铺以及布铺内的伙计、账房先生以回扣。
法律分析:卢家驹与元亨染厂的客商洽谈购销事宜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而其客商也可以自由选择进货渠道。元亨染厂如要避免该情形,可以与自己的客商签订限制协议,限制客商从其竞争对手处买入布匹。但元亨染厂当时在青岛占有极大的市场份额,假设元亨染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元亨染厂就不能与客商订立相关限制协议。即使签订,协议也是无效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陈寿亭给予布铺及其伙计的回扣是否合法,要看是否如实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然而陈寿亭给予布铺账房先生的回扣明显属于商业贿赂,不仅属于不正当竞争,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集
故事情节:大华染厂凭借一系列营销手法,迅速占领市场,大华染厂的染布技术水平高于元亨染厂,元亨染厂派出股东贾思雅使用美人计,要大华染厂的东家卢家驹交出染布秘方。
法律分析: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染布秘方为陈寿亭在长期的染布作业中钻研出来的,并不为公众所知,并且大华染厂迅速占领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染布技术更强,可见秘方也具有实用性,可带来经济利益,该秘方只有陈寿亭一人知晓,可以说是采取了最保险的保密措施,染布秘方完全符合了商业秘密的要件。因此,元亨染厂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元亨染厂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集、第六集
故事情节:陈寿亭将计就计,将假的染布秘方交给元亨染厂,并派出一名技工帮助元亨染厂试用染布秘方,在陈寿亭的授意之下,该技工利用陈寿亭所给的染布材料使元亨染厂试染成功,于是元亨染厂用假的染布秘方批量染布,最终造成染出来的布掉色,客商纷纷退货。陈寿亭并未赶尽杀绝,帮助元亨染厂将掉色布染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陈寿亭明知假染布秘方会造成元亨染厂的损失,仍然实施自己的计划,并利用派出的技工使元亨染厂认为染布秘方有效,如果没有该技工的错误引导,元亨染厂不会贸然使用假秘方批量染布。正是由于陈寿亭一系列的行为最终造成元亨染厂负担了大量的运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元亨染厂在此过程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陈寿亭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集
故事情节:陈寿亭离开青岛到济南开染厂,取名宏巨,并准备印制花布,于是到上海寻求与六合染厂进行合作,但六合染厂的董事长林祥荣态度傲慢,并不想与陈寿亭合作。陈寿亭装扮成乞丐,来到六合染厂门市,门市的伙计藐视陈寿亭,说布匹的价格是一块钱一件,陈寿亭当场拿出本票要求买8000件,后表示林祥荣道歉后既可以放弃交易,林祥荣拒绝道歉,就按照一块钱一件的价格将布匹卖给陈寿亭。
法律分析:陈寿亭买布匹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陈寿亭与门市伙计之间的交易,《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门市伙计的行为应由六合染厂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门市伙计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行为,而门市伙计所报出的价格必然已经超出授权范围,而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门市伙计的交易行为并不对六合染厂产生效力。
第二阶段是林祥荣同意低价卖给陈寿亭。六合染厂同意按照一块钱一件的价格将布匹卖给陈寿亭不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民通意见》地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在六合染厂和陈寿亭交易时,陈寿亭已经表明身份,而六合染厂作为专业染厂,对市场价格完全了解,陈寿亭也谈不上利用优势,六合染厂的交易完全是自愿的,因此不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六合染厂在交易时对交易的所有条件完全了解,并且其了解的情况也完全真实,自然也谈不上欺诈的问题了。这笔交易不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集
故事情节:六合染厂为了和天津开埠染厂、济南宏巨染厂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冲击市场。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六合染厂的目的明显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属于倾销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集、第十九集
故事情节:陈寿亭为了打击六合染厂,将低价买来的六合染厂布匹以极低的价格对外出售,并且宣传这种布只能用于尿布,并且免费送给乞丐,造成六合染厂的布匹商誉急剧降低。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六合染厂的布匹虽然质量并不好,但是并非如宏巨染厂宣传的,只能用于尿布,属于片面宣传,并且明显造成了六合染厂商品声誉的急剧降低,宏巨染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十二集、二十三集
故事情节:济南新建了一个模范染厂,模范染厂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购买坯布,陈寿亭派丁文东假冒日本商人,参与投标,丁文东交付的是无法使用的坯布,造成模范染厂巨大的损失,同时陈寿亭散布模范染厂的股东劝业银行倒闭的消息,要求自己的员工到劝业银行挤兑,造成劝业银行的倒闭。
法律分析:陈寿亭在此次商战中触犯了两个罪名。一是销售劣质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陈寿亭故意将不合格的坯布销售给模范染厂,如果金额符合立案标准,则陈寿亭已经触犯了该罪名。
二是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模范染厂受到巨大损失的同时,劝业银行的投资可能受损,但也未必就会倒闭,而陈寿亭派人散播劝业银行倒闭的消息,并派人挤兑,造成劝业银行商誉受损,并最终导致劝业银行倒闭,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以上分析,多有不严谨之处,只望能收寓教于乐之效,普法之功。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大染坊》有关的法律问题
作者:陈家绪来源:海坛特哥

我已经很少看电视剧,有时会把以前看过的电视剧在视频网站上重温,《大染坊》就是其中之一。《大染坊》刻画了陈寿亭这个人物,这是个有血有肉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