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
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历史中,各国普遍经历了从直接投资模型向母基金投资机制模式的转变。纵观引导基金历史,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此后随着该计划积极作用的逐渐显现,各国纷纷效仿,并建立本国的引导基金,包括德国WFG,以色列的YOZMA,澳大利亚的IIF,新西兰的VIF,欧盟的EIF,以及中国台湾的种子基金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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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1958年正式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是历史上首例政府通过间接手段扶植创业企业的尝试,该计划也成为了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最早、最著名的案例,同时也是多数早期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模式。该计划的法律基础是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以该法案有关规定为依据,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私人投资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而缓解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压力。在该计划实施后,一方面,美国的小企业发展得到了更加有力的支持,以往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小型、初创期技术型企业,可以通过申请SBIC计划获得其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不但极大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美国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数以百万计的就业机会。现如今很多行业的翘楚,例如苹果、英特尔、美国在线等都曾经从SIBC计划中受益;另一方面,SBIC计划的实施也极大促进了美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SBIC计划在美国又被称为创业投资家的摇篮,如今很多著名的投资人都是通过参与SBIC计划积累了大量的投资经验,并最终走向成功。
此外,SBIC计划的设立,还为美国建立多层资本市场提供了可能。该计划的法律基础为1958年美国国会颁布的《中小企业投资法案》,在法案中美国政府批准成立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并由其负责(SBIC)计划的具体实施,任何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都可以向SBA提出申请,经该部门核查后,通过低息贷款、债券担保等方式,给予小企业资金支持。该计划强有力的推动了美国小企业及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效的放大了政府可控资本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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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作为欧洲较早实施创业投资引导计划的国家之一,由于银行系统在该国金融界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其创业投资主要以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形式存在。德国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面,从很大程度上是模仿了美国的融资担保形式,但在引导基金具体实施过程中,较多体现出该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特征。1975年德意志银行联合多家贷款机构成立了德国创业投资公司,该公司借鉴银行风险贷款做法,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不介入企业的常运营。同时,作为制度安排,该创业投资公司如发生损失,政府对其损失总额的75%提供补贴。1989年德国政府又实施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创业投资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由德国再开发署负责实施。此后1995年,德国国有银行进一步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作,向小企业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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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政府在实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计划时,根据该国经济、法律以及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特征,首次尝试了母基金运营方式,并成为以母基金方式扶植创业投资的典范。1993年,该国政府出资1亿美元成立了YOZMA基金,其借鉴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营方式,根据其设立目标,通过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创业投资基金并委托有经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方式成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在该基金的推动下,以色列创业投资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为以后母基金运营模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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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促进该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共设立两只引导基金,包括:1997年,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项目(Innovation Investment Fund ,IIF),该基金的设立,培养了一批致力于投资早期创业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并协助该国建立了持续的、投资于创业企业早期的创业投资产业;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又设立了前种子期政府创业投资基金(Pre—Seed Fund,PSF),该基金是澳大利亚政府一揽子计划的一个部分,PSF基金旨在鼓励私人部门增加研发投入,在实现研发成果商业化转化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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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洲,台湾省创业投资行业较为活跃。虽然台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该地区政府“行政院”国发基金分批于1985、1991、1997和2001年先后四次筹建种子基金,截止2007年,该地区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创业投资基金数量多达53家。
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
作者:李慧来源:京师豫见

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 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历史中,各国普遍经历了从直接投资模型向母基金投资机制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