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合规与风控要点(下)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与集中度管理 根据《资管新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与集中度管理
根据《资管新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另行规定可以除外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本所律师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资管新规》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确认其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因勤勉管理免于赔偿的重要依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每一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1、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2、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3、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4、对于混合类产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七、禁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并明确了资产管理的久期,降低期限错配的风险。
其中,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资金池的重要特征是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资金池业务的性质: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根据证监会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
2、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3、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
4、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限制嵌套,穿透核查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可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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