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预付式消费监管的建议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预付式消费,一般是指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先行向商家一次性支付费用,其后分批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服务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滋生了诸多问题,并因此而占了众多消费投诉中的较大比例。

预付式消费,一般是指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先行向商家一次性支付费用,其后分批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服务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滋生了诸多问题,并因此而占了众多消费投诉中的较大比例。随着预付式消费向众多消费领域的扩展,其间所出现的问题和监管真空,既有碍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有碍于当下的消费提质升级,还有碍于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摸索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方式、监管路径,深有必要且十分迫切。
预付式消费花样繁多
预付式消费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运营妥当,的确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现实当中,一些无良商家在利益诱导之下,千方百计地变出许多花样,让消费者防不甚防。一旦出现了这种预付式消费的“深坑”,普通消费者往往都是事后才幡然醒悟。在实务当中,预付式消费的常见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以消费折扣与预付金额挂钩,充值越多折扣越高。这是比较常见的预付消费模式,很多商家以预付充值的不同额度来作为给予折扣的标准。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中低端服务冒充高端服务,将相同的服务内容分割为更多消费环节等等,从而达到更快、更多支出预付金额的目的。
其二,消费者预付充值后,商家携款“无影无踪”。一些无良商家以极具诱惑力的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购买卡券,其后以场所、公司名称、股东变更等名义卷款走人。消费者消费了一次两次之后,当再次前往消费时,发现商家或是已经关门大吉、或是已经变更名头、或是已经物是人非,导致消费者既无法要求退款,也无法进行消费。
其三,以连锁经营吸引消费者预付办卡,巧立名目增加费用。有的预付式消费,系以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存在多少连锁店为名吸引消费者预付充值,消费者真正在不同的连锁店消费时,则以各种名目增加额外费用。
其四,以增值服务为名诱导消费者,实际并无“增值服务”。在一些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借口能够提供诸多“增值服务”诱导消费者预付充值,其后实际的消费却并无任何“增值服务”。
其五,以消费和投资相结合模式向消费者兜售会员卡等,诱导消费者消费,然后以实际报亏方式使消费者颗粒无收。在一些预付式消费陷阱中,商家一方面以高额优惠吸引消费者,同时又通过会员卡、联盟卡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成为所谓“隐名股东”“合伙人”,从而促使消费者将大量款项投入其中,然后又以没有利润、实际亏损等名义,最终导致消费者“投资变消费”甚至颗粒无收。
规范欠缺导致监管不力
应该而言,预付式消费之所以出现众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与法律规范的欠缺深有关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关于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多见,更多的是以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制,从而在监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之时,常常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不明确而无从监管。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预付式消费最为明确的规定即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卡;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实务当中,该条款的运用与解释却存在诸多的难度和问题。比如,商家携款跑路的情形中,商家的名称并不真实、场所发生变更甚至踪迹难觅、股东和人员都已经人去楼空,如何要求商家履约、如何要求商家退款?很多时候,消费者往往在经过投诉之后,有关部门也无法查实,也就只能不了了之。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从国家层面对商业预付卡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即2012年11月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施行)》。但这部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现实,并且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该办法中仅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进行规定,并且也仅仅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没有涵盖当下比较高发的教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与此同时,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中的关于预付式消费的相关规定,要么因为过于原则而难以操作,要么缺失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的规制,从而导致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无法有效规避消费者面临的预付式消费陷阱。
正是因为预付式消费所存在的法律不足,一些地方也为此在不断进行规范探索和立法行动。上海市于2019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北京市施行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其他多地也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发卡主体、发卡行为、资金监管等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建立良性监管体系的建议
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和监管,在近年来显得更为复杂和突出。针对预付式消费,为了构建一个良性的监管体系,除了立法的完善之外,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开展和努力:
其一,明确监管主体。在之前的监管体系中,无论是行业领域的差别,抑或是消费环节的差异,各地出现了预付式消费无人监管、多头监管、分头监管等诸多困境。因此,从加强监管的角度而言,如果能够明确监管主体,对于良性监管体系的构建是非常有利的。
其二,实行发卡主体备案。对于实行预付消费的商家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内容可以涵盖主体状况、股权或者合伙份额结构、场所租赁、主要人员、资金保障等要素。备案之后,可以作为申领或者发行消费预付卡的前提条件。
其三、规范发卡过程。实行预付消费消费的商家,在完成主体备案之后,向相应部门申请预付消费卡,预付消费卡采用同行业统一制式,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制式预付卡,以年为单位或者季度为单位申领预付卡。
其四,预付卡保证金制度。在申领预付卡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控制在5-8%,用于保障服务质量和预付消费的完成。
其五,建立商业征信制度。对于被多次投诉、投诉较多并不予解决的商家,通过商业征信等级,作为是否可以进行预付消费、预付消费的范围和领域等准入条件,从而更好促使商家珍惜自身信用,并自觉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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