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无需另行招投标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奚律师,我公司中标一个房建项目总造价为5000万,主体七层,现业主方计划加盖3层,现在这部分是否需要另行招标,或者由我公司直接施工呢?

【客户咨询】
奚律师,我公司中标一个房建项目总造价为5000万,主体七层,现业主方计划加盖3层,现在这部分是否需要另行招标,或者由我公司直接施工呢?
奚律师:
这个问题提的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但是,实践中如何掌握“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如何届定是否需要另行招标的条件,是一个实务探讨和争议的热点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梳理和解读。
一、各省市关于小型设施的范围界定
1、湖南省:不超过原投资额20%且低于1000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
安徽省蚌埠市及上海市也采用同一标准。
2、重庆市梁平县:低于投资总额20%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梁平府发〔2014〕2号第七条(六):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价低于投资总额20%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3.重庆市江北区:不超过原投资总额10%
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10〕16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五):在建工程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4、深圳市: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且不超过500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附属小型工程”是指: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附属工程。”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不超过其合同总价10%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增加部分的工程预算价不超过其合同总价10%、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各地法院典型案件解读
案例索引1
京山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陈千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42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案涉汤大堰水库防渗灌浆工程系经荆门市水务局同意对坝体桩号0+060—0+260段新增充填灌浆防渗处理、变更设计增加投资25.59万元的工程,即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据该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案涉汤大堰水库防渗灌浆工程亦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京山水库管理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情形。故,京山水库管理处关于案涉汤大堰水库防渗灌浆工程不需要招投标及审批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索引2
茂名市电白区慢××防治中心、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89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电白建设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为电白防治中心的门诊楼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增加其他主体工程的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同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因此,对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重新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而直接由原中标人进行施工。
三、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
1.在国家层面,附属小型工程的标准并没有统一明确标准。
但是从法院判例看,是否属于小型工程,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工程规模有关。一般为原工程规模的10%--30%,涉及的工程款在200万元--5000万元区间。
2.所属工程有关的特别法律法规有其他约定的,还应当满足其他条件。
3.虽然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不招标,但依照特定工程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直接发包,或按要求采取其他形式选择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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