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习俗看来,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没有彩礼,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理。结婚需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千百年流传的习俗,且正常的民间彩礼给付亦不为《民法典》所禁止。但在此笔者还是要呼吁进入婚姻殿堂的每一位新人,在选择伴侣的问题上,应当以人品和感情为重,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幸福的唯一标准,常常会看到某些女孩子以彩礼考验男生到底是否爱、有多爱、彩礼越多越爱,往往以失望剧终,女孩子们除了要理性对待彩礼,更不能受制于父母,如因感情不和最终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婚姻关系,还是应依法及时返还彩礼,不要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伤了感情又伤了和气。
案件详情
宋某(男)与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1年5月,宋某为蒋某购买了足金手镯、金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合计38188元。2021年9月,宋某应蒋某家人的要求给付订婚彩礼10万元。2021年12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当天,宋某按照习俗给付蒋某上下轿礼2万元。二人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蒋某回到娘家,不愿与宋某继续共同生活,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返还首饰、订婚彩礼、上下轿礼等在内的所有婚约财产。
案例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沿袭了原《婚姻法解释(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即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三种情形下,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仍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全额返还彩礼,与“熟人社会”中朴素正义观相背离,对收受彩礼一方也极为不公。因此,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酌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典型意义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因女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所致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与此同时,本案衍伸出一个有关“高价彩礼”的社会问题。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指出,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体现出国家对彩礼问题的高度关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现象仍然存在,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以结婚为名索要“高价彩礼”是跟风攀比的陈规陋习,不但会导致一些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甚至会引发“骗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制约乡风文明发展的“拦路虎”,应予坚决抵制。
关于返还彩礼,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作者:王延涛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在传统习俗看来,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没有彩礼,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理。结婚需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千百年流传的习俗,且正常的民间彩礼给付亦不为《民法典》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