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崆峒区法院又一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康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因与其前夫在手机上吵架后情绪失控,为发泄情绪,将一长约30cm的铁质斧头从其所住13楼窗户扔出,斧头击穿窗户玻璃掉落在地,随之掉下的玻璃渣将停在楼下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及漆面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某明知楼下为人车共行的小区道路,仍将铁质斧头故意砸向窗户,使玻璃碎渣及斧头从高层建筑落下,造成车辆财物损失,应属“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对康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发泄情绪不是犯罪的理由,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广大市民应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并相互监督,养成文明生活习惯。物业管理公司在义务范围内也应采取保障措施,在易发生高空抛物区域设置安全距离标志等进行提示,为居民营造安全生活环境。
危险从天而降!又一“高空抛物”案判了
作者:崆峒区人民法院来源:崆峒区人民法院

2月14日,崆峒区法院又一例高空抛物案宣判。被告人康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