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鉴定”那些事(三) --- 工期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工期鉴定”那些事(二)---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中,和大家详述了启动工期鉴定前的考量、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鉴定是把双刃剑,存在不确定性与风险,对代理人有的业务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

导语
《“工期鉴定”那些事(二)---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中,和大家详述了启动工期鉴定前的考量、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鉴定是把双刃剑,存在不确定性与风险,对代理人有的业务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下面桦天律师还将从工期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正式启动工期鉴定申请、工期鉴定中的控制、鉴定报告的核验与异议、工期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工期鉴定报告错误的救济途径等内容,全方位、多维度的介绍如何通过工期鉴定报告的专业应用而决胜于法庭或仲裁庭,甚至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本文是本次系列解析的第三期,我们来讲讲工期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
“工期鉴定”那些事(三)
--- 工期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规定,律师应该在裁判者的主持下对对方提供的委托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委托鉴定材料经质证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各方无异议的才可以作为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
就此,律师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证据情况就对方提交的委托鉴定材料提出相应的异议,并且应尽量以书面形式向裁判者提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鉴定意见对何方更有利,律师应该特别重视;同时,对于己方当事人告知已存在却没有实际的委托鉴定材料,律师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取。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沙龙和《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会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律师在质证中发现如下情形的,应予以特别留意并在确定鉴定事项与鉴定范围时予以排除,或者拟申请工期鉴定的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不再提出申请:
(1)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有双方认可的审定文件的,但有证据证明审定文件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双方认可;或者,双方已经就工程结算价款或者欠付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且签订结算协议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前述结算报告或结算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结算意思的除外。
(3)合同约定,逾期不进行或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一方当事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对对方提出的审核意见不持异议,视为一方当事人认可结算审核意见,且有证据证明上述视为认可的条件已经成就的。
(4)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承包范围(指工程项量、质量标准等)未发生变化,或者变化未超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的。
(5)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且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行政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6)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能够确认或者计算争议工程价款的。
另外,根据质证,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在申请鉴定之前,应尽可能说服裁判者缩小当事人各方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争议范围,并留意裁判者是否将最终仍然存在的争议要点记载在笔录中并提供给鉴定机构。同时,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应提请裁判者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各方不同的争议主张分别出具鉴定意见,并列入争议项中,由裁判者综合案件整体事实进行最终取舍。当然,若关于材料关联性的争议仅涉及专门性问题,且鉴定机构能够说明相应理由的,其也可不按照各方不同的争议主张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但是,作为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应在最大范围之内予以争取,而对方律师则需要做逆操作。
实际上,委托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很多时候是在鉴定申请提出后进行的,或者在前期质证的基础上就裁判者另行指定的举证时间的补充质证。若是这样,在裁判者做出具体的鉴定决定后,律师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争取裁判者给予己方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各方一致的)合理时间以便提交鉴定所必需的委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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