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志丹法院依法判决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0元,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朋、马某红二人驾车来到志丹县,后二人在志丹县十字街广场德克士门口采用扫码领礼品的形式进行诈骗广告推广,被害人在领取礼品时将手机交给杨某朋、马某红进行操作,在其本人不知广告内容的情况下,二被告人用被害人的手机向微信好友转发“百事通兼职”诈骗广告,转发后随即删除被害人微信内的诈骗广告信息,被害人朋友看到转发的“百事通兼职”广告二维码进行扫描,并按照二维码软件内“李文导师”的提示进行操作,对方以兼职刷单可赚钱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瞳在与张某扬(音)微信聊天中得知对方需要租赁微信号,每个微信号每天租赁费80元,费用日结,刘某瞳便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张某扬,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多个微信群组内大量发布租赁微信号的广告信息,同时发展下线人员祁某犇、邱某斌等人,后李某帅在刘某瞳朋友圈看到出租微信号的广告,将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刘某瞳,该微信号后被用于电信诈骗,骗取被害人吴某丽人民币10797元。刘某瞳明知张某扬将租赁来的微信号用于网络犯罪,仍将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微信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交易账单等信息出租给张某扬,从中获利30160元(含下线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就是犯罪活动分工细化,形成利益链条。
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分工细化的态势,并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这是网络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日常生活照我们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骗局有扫码送礼品、租赁微信号码、租赁QQ号码、租赁银行卡、张贴“野广告”等,大众应当谨防上当受骗,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会掉陷阱”,贪小便宜会吃大亏。
遇到“好事”要谨慎,小心掉进陷阱里
作者:同慧荣 杨洁来源:志丹法院

近日,志丹法院依法判决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0元,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