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机构自查整改十大原则及要点

来源:瀛尊律所

文章摘要
【前言】 网贷机构进行合规化的整改自查是成功备案的前提,各地金融办相继出台有关整改自查指引或问题自查清单,深圳目前出台的106项整改验收指引是各平台整改自查的工作指引(注:最初征求意见阶段是148项)

【前言】
网贷机构进行合规化的整改自查是成功备案的前提,各地金融办相继出台有关整改自查指引或问题自查清单,深圳目前出台的106项整改验收指引是各平台整改自查的工作指引(注:最初征求意见阶段是148项)。余律师认为,不管是最初的148项还是日前发布的106项,仅仅是整改自查的“战术性”合规自查。在验收环节,不排除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不同业务存量平台提出不同角度的验收征询与反馈,为此平台应在战略上把握整改自查的合规风向标。本文旨在总结归集自查整改的十大纲领性原则供律师同行与网贷机构参考。
1.三流一致原则
首先需明确,网贷机构备案整改与自查是全面整改与专项整改相结合的不断推进过程,特别是作为律师或会计师,如何判断一个平台的基本面,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在尽职调查阶段对平台进行三流一致的抽样核查。
三流一致,是指平台的项目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一致性。平台应自查项目获取、项目风控、项目发标、投资锁定、投标届满、诸多支付指令、电子合同生成、贷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分解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并比对三者是否完备并一致,特别应警示项目端管理,如拆分或重复发标甚至缺失或虚构项目,则可能归集为涉嫌非法集资预警名单,应慎之又慎。
2.穿透性原则
网贷模式的实质还是民间借贷,穿透到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是最基本原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为此,57号文针对目前平台存在的"超级放款人"模式再次提出警示,实际上也是对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提出警示。本次发布的106条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虽然取消了以明示方式表述的“穿透性”用词,但仔细对照分析穿透原则无处不在。平台在自查阶段,应整改这类存量业务,并对现有模式进行合规化梳理。
3.中立性原则
落实信息中介性质是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1号文确定的基本原则。作为平台,如何落实中介性原则,在制定平台规则、服务协议、投诉机制等方面,应恪守中立地位,避免落入出借端为主的放款人模式嫌疑,对明显有利于一方限制对方权利的格式合同应着重修改。
有中立才中介。平台在整改自查阶段,应严格比照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各信用软件披露的平台公司电话、电子邮箱,与平台有合作关联业务的第三方进行交叉比对,保持平台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4.开环与闭环锁定原则
对于某些来源于B端获客为主、以抵押模式为主要风控手段、过度依赖"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平台,如何有效的解决穿透性的点对点(实际是一对多)问题,如何解决事前抵押的问题。余律师建议应系统的调整业务模式与法律合规流程,应充分利用《合同法》总则特别是《合同法》第19条的法律条款,进行合规性流程设计,采取开环附条件的不可撤销前端合同,辅之以条件生效的附件端闭环的对应原则,打通平台业务模式的全流程。
5.全面信用审查原则
无信用、不金融。据余律师了解,依托某征信机构(为避广告之嫌不做名称披露)的“涉金融机构失信重点关注名单”或许会列入各地金融办日常监管的重点,在备案完成之前乃至备案之后的网贷平台日常运营期间,非常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制度。
网贷机构甚至有必要进行信用专项自查与整改,避免在提交备案报告前,因信用问题而反馈退查。
以瀛尊团队信用专项服务中所涉及金融办的要求而小结,全面信用审查不仅包括网贷机构的自身信用自查,还包括关联方信用审查,项目信用审查等数十项环节指标的信用审查。
6.信息披露交叉比对原则
信息披露单列作为指引规范,可见信息披露在整改自查以及备案与运营中的重要性。
现实中,很多网贷平台只注重现状信息披露,余律师认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信息披露要谨慎,网贷平台内部要建立信息披露分级审核制度。具体在信息披露方面,除按照指引要求逐项披露之外,一定要做好交叉比对,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全面性、同一性。
具体而言,披露数据与现实数据比对,历史数据与现实数据比对、不同媒介同一性数据比对、申报(街道申报、区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申报、审计申报、法律尽职调查申报等)数据与现实数据比对、统计口径一致性比对等。
在交叉比对基础上,针对信息披露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做出科学合理的说明。
7.实名认证与授权审慎原则
网贷平台的实名认证、金融机构的名认证是互联网场景服务的必须措施,也是法律要求。
实名认证环节,须坚持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双重认证甚至双(多)认证,需要明确的是,电子签名只是作为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等认证方式之外的方式之一,电子签名不应仅作为畅通无阻的唯一方式。
目前市场上商业机构的电子签名认证更多的是基于时间戳技术的一种数字认证,时间戳技术是基于哈希函授(Hash)算法与统一授时中心系统所形成的数字签名技术,网贷平台技术部门需了解有关数字签名的技术原理,才能在实名认证环节做好技术上、法律上的合规性自查。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四个基本要素,其中最为忽视与引发争议的焦点就是电子签名的可控制性,实践中,一方或多方的电子签名证书存在“被代理”的授权情况,余律师认为,如何界定与厘清授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应引起网贷机构的重视。
8.线上场景原则
金融机构资金存管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模式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包括57号文中关于债权转让的“重新定义”,实际是引导网贷机构建议线上场景原则,包括获客途径、项目审核之后撮合交易,实现线上可控交易监管。这也对网贷机构梳理与整合业务模式提出很大的挑战。
9.安全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系统配套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网络运营者等提出了诸多层面的网络安全要素,《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等提出了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级、灾备恢复等安全性要求。
作为涉及类金融领域的网贷平台,注意在DOS攻击、电子邮件入侵、口令破解入侵、身份认证入侵等入侵防范方面的技术公关,并在入侵扫描、黑客追踪等安全性防范方面做好技术性措施,并取得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
10.保密性原则
在自查及备案期限,网贷平台还应留意的原则之一就是保密原则,包括引入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网络安全测评、第三方技术支援机构等,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并严格保密规定,防范客户个人隐私与平台商业秘密泄露。
【后记:风口业务还是风险业务】
最近不少律师同行与我们交流,网贷平台备案是风口业务还是风险业务。我们认为,网贷平台更多的是风口中的风险业务,律师事务所在前期尽职调查与后期法律意见书提交上均应体现客观审慎的执业精神,不建议批量作业,避免影响网贷平台的备案进程。
从目前基金业备案法律意见书的历程来看,监管部门是否也会采取类似“法律意见书未作保留意见、尽职调查中明显疏漏、或反馈次数”等为基础的“律所禁业进入”监管,目前尚不得而知,但余律师个人理解,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为此,律师应有明显的风险意识,谨慎执业,严格判断网贷平台的基本面,并将重点放在研究网贷机构的自查与合规化服务层面。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