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杰律师:律师调查取证与调查令制度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诉讼案件代理中,及时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律师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调查取证也是很多青年律师的痛点所在。

在诉讼案件代理中,及时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律师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调查取证也是很多青年律师的痛点所在。《桦说》第十七回,刘培杰律师就以“律师如何调查取证”为主题,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关于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用技巧。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律师调查可分为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两种形式。对此,刘培杰律师分别从制度依据、客观原因、如何申请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说明。
刘律师介绍,在实际办案工作中,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由法官直接调查收集证据受到较大现实制约,因此,由法官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去调查收集证据,成为一种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有效路径。在分享中,他从定义与性质、种类、受调单位、调查范围四个方面,着重介绍了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定与应用。
为帮助大家理解,刘培杰律师还分享了一个“代理律师要求确认某单位拒不履行原告申请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的诉讼案例,并结合一审、二审裁判理由,与现场律师们就“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讨论。在场律师也纷纷结合自己调查取证的经历分享了自己的技巧经验。
分享会结束后,刘培杰律师结合办案实务经验和心得将律师调查令的相关内容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律师调查令的适用与制度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实务中,律师调查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申请法院、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直接调查;二是律师自行调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三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由律师向法院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法院向律师签发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向协助调查人予以调查取证。
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法院案多人少,法官直接调查收集证据受到较大的现实制约。因此,由法官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去调查收集证据,就成为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一种有效路径。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律师调查令的定性
从主体上看,律师调查令是法院依法签发给律师的法律文书;
从内容上看,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文书;
从权利来源上看,律师调查令源于法院的司法调查权;
从法律效力上看,律师调查令承载着司法公权,因此依法具有法律强制力。
律师调查令的种类
在立案前、诉讼中、执行这三个阶段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一、立案阶段调查令(协助查询函)
即调取立案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如到公安机关调取户籍信息、身份信息、到婚姻登记处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档案等等。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及律师携带律所开具的手续对于大多数立案信息可直接进行调取,此阶段应用较少。
二、审判阶段调查令
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集中在这个阶段,是调查令签发数量最多的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法院对此应进行必要审查,认为与本案有关,影响到能否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应准许并签发。
三、执行阶段调查令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阶段,律师申请调查令,去调取被申请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法院,而后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七)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此通知为调查令试行做了简单、原则性的规定。
2、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此为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法律层级效力不高。
3、各地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8〕109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津高法(2017)24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粤高法〔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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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0年6月底,已有上海、北京、新疆、安徽、浙江、重庆、四川、天津、江苏、贵州、湖南、河北、福建、河南、贵州、湖北、陕西、广东等18家省级高院就民事执行或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问题出台了具体规定。但无论是《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就调查令做出明文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仍缺乏上位法规定。
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发挥律师依法调查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律师调查令实务中也遇到被调查人(如部分银行)不认可、不配合等问题。据媒体报道,近年来相关单位因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而被法院开出巨额罚单的不在少数。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调查令已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其法律属性与规则构建也越来越值得深思与关注,期待国家立法机关能从更高级别的法律上进行立法规范,以实现律师调查令更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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