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条例》的主要内容
1、《条例》涉及哪些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3)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2、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1)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时间: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3)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4)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哪些主体可能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1)用工单位清偿: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用人单位清偿: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3)出资人清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清偿的。
4、工程建设领域有哪些亮点制度?
(1)分账制: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专户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4)总包代发制: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5)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维权信息告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1、《条例》对建设单位提出了哪些特别要求?
(1)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2)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4)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2、建设单位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清偿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
3、建设单位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因《条例》对人工费用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为避免建设方与施工方就人工费用支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因此导致建设方被认定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明确人工费用的比例、金额以及农民工工资的构成与支付方式。
(2)根据《条例》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先行垫付义务。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建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优先保障人工费用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以及建设方有权暂缓或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变更、签证、索赔、缓建、停建或非因建设方原因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涉及人工费用的调整,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提前约定当发生前述情形时,人工费用的调整方式及支付方式。
(4)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根据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并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5)在项目立项、规划、施工等全过程应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关于《条例》对其生效前已签约并处于实施阶段的施工合同是否适用的问题,《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则上不予适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建设单位视角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解读
作者:曹娥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条例》的主要内容 1、《条例》涉及哪些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