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割父母与成年子女的争议家庭财产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父母及成年子女的财产原则上各自独立,但因亲情关系又经常在家庭之间互相流动。当离婚、继承、拆迁等事实发生时,相关财产的归属极易产生争议。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财产的区分、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痛点。

父母及成年子女的财产原则上各自独立,但因亲情关系又经常在家庭之间互相流动。当离婚、继承、拆迁等事实发生时,相关财产的归属极易产生争议。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财产的区分、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痛点。社会生活千差万别,法律、司法解释很难穷尽上述问题的裁判规则,因此有必要对类似案件的裁判逻辑、考虑因素、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梳理。

一、家庭财产区分、分割类案件的特点
家庭财产区分主要体现在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如何区分、认定,如集体经济组织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同创造财富;分属于父母和子女家庭的财产,在两个家庭之间的流动,一旦产生争议如何分割,本文主要探讨后者的财产区分、分割问题。
该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原则、理念有所区别,有如下特点:具有部分特有的认定规则,如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及收回的裁判规则与民法典合同编中不动产的赠与及收回规则不同;证据情况复杂,很难有直接的合同、借条;事实情况复杂,涉及的法律事实时间跨度大、琐碎、法律关系纠结在一起;对抗情绪大,基于家庭付出及诸多情感因素,矛盾较大,处理不好,对家庭生活及社会和谐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二、该类案件裁判的逻辑及主要考虑因素
(一)注重财产流动中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内容,主要在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比如在本文涉及的案件类型中,在家庭间的财产流动、款项的支付是为了获得物权,还是借贷,还是赠与?探寻该民事法律行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什么,是解决案件的法律核心。尊重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用证据证明、还原民事法律行为做出当时的真实意思是裁判者首先考虑的问题。意思表示决定了法律关系内容及举证责任。
(二)纠纷基于亲情或夫妻关系,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与其他民事案件有所区别
家庭类案件,纠纷主体间存在父母、子女、夫妻等特殊的身份关系,判断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不能一概用陌生人或一般民商事主体标准判断。例如,家人之间写借条、协议容易伤感情,家人之间也更容易产生无条件的支持、帮助,在家事案件中没有借条基本会被认定为赠与。而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仅为朋友、同事等普通关系,即便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在收款方没有合理理由及证据说明款项来源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借款。
(三)综合案情考虑公平合理,尽量维护亲情及家庭和谐
裁判过程中,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要求裁判者在考虑个案不同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更多如家庭内部的稳定、利益平衡、亲情维系、对弱势群体照顾等因素。
三、父母家庭财产向子女家庭流动,子女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的裁判规则
(一)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出资系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即在出资方父母没有表示或表示不明时,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按照出资比例属于各自子女婚前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约定及其他反证,出资系对双方赠与。除购房外,婚后一方父母对子女家庭的经济支出等,如无相反证据视为赠与
依据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2021)京01民终941号案件,该案为婚姻存续期,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定问题。父母在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款338万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登记儿子夫妻双方名下,在父母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两笔款项系出借给儿子夫妻的情况下,应将涉案款项认定为父母对儿子夫妻双方的赠与。
实践中,除购房外父母还经常会帮助子女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贴补子女的生活。表现形式如直接转账帮助子女还贷,现金贴补,日常生活开销的直接承担等,除子女夫妻双方均确认或其他能证明是借款关系外,均视为父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该子女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并不十分具体,但根据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该房产视为出资父母之子女的个人财产。该问题只限于房产,对于父母出全款购置其他贵重物品如车辆、其他大件商品,不适用于上述裁判规则。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购房,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双方共同还款的,即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离婚案件财产分配时一般会认定房屋权属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支付房款及已付款的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取得房屋权属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对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时,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享有的公房承租权所对应的利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等因素对房屋进行公平的分配。
(六)父母出资有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为借款的,则应被认定为借款
父母出资系借款,不是赠与的举证责任在父母一方。一般情况下,子女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的借条,协议、承诺、微信通话记录、录音等能明确表示该款系借款的证据均可作为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则上子女一方单方出具的借条,没有配偶签字或事后的确认,也不能确切证明借条系借款时形成(并非后补),不能作为借贷关系的主要定案依据。但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家庭成员之间出具借条难度,如父母出资系倾尽所有,甚至还有外债,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辅助证据,也可能认定为借款。
案例:(2019)京民申2635号案件中,父母否认出资系对儿子夫妻的赠与,儿子单方出具借条并认可借贷关系,各方当事人认可案款用于儿子夫妻购房,法院据此认为父母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案涉房款137万余元均系男方父母所出,其中80多万为存款,其余为借款,且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如房款认定为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儿子夫妇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将房款认定为借款,支持父母要求儿子夫妻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再审法院的支持。
(七)不论房屋款项来源,婚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裁判规则外,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将婚前财产或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通过公证书、夫妻财产约定、物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等方式,改变物权权属,将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原本财产所有一方经常会后悔,抗辩财产的赠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仅是为了报销物业、供暖费用变更的房产证等,但上述理由均难以对抗物权登记及双方婚内的财产约定。父母出资数额巨大时,为避免上述情况可以考虑在出资时做公证表明只是赠与给己方子女个人,排除赠与其配偶,子女不得将该财产转赠或登记给配偶,否则要求返还。
四、子女家庭财产向父母家庭流动,发生父母财产继承或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区分的裁判规则
除父母家庭财产向子女家庭流动情形外,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大量子女出资为父母购房的情形,此时的主要争议体现在继承过程中对父母房屋权属的认定、该出资的性质认定及是否会因为子女的出资行为而在继承的份额上加以考虑的认定。此外,在子女离婚时,对给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该出资未经另一方明确同意,是否有效,该行为是否视为转移财产,另一方能否分到物权或折价款。
(一)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或出全款,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如无相反证据,子女不享有房屋物权,是否享有出资债权应看是否有借贷意思表示
如果子女出资购房,该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该房屋的权属应为父母所有。基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证据的情况下,子女的出资一般会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如被认定为赠与则在遗产分配中不会过多考虑;如果有借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借款的情况下,该出资应被认定为借款,如该款项被认定为借款,则在遗产继承中可能作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分割遗产前进行清偿,清偿后剩余遗产依法定或遗嘱继承处理。
案例:(2018)京0108民初804号案件,徐某公婆房改房购买时由徐某夫妇出资,公婆也表示该房屋百年之后由徐某夫妇继承。后徐某丈夫先于公公去世,在继承案件中,法院认定该出资缺乏物权归属于徐某证据,徐某出资也无系借款的充分证据,最终徐某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也未或获对该出资款的补偿。此类情况,如确系为将来父母百年之后取得房屋物权而出资,可与父母及其他子女签署家庭财产协议,固定上述取得物权的意思表示,也能避免父母单方更改遗嘱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已婚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在子女离婚分割财产时,有夫妻双方确认,系对父母赠与;一方不知情也不同意应将给父母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已婚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买房应经配偶同意。如果为父母购房的房款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需要经配偶同意。配偶同意的表现形式依案情而定,常见的是配偶出面办理购房手续;款项是经配偶账户转给开发商或父母;为一方父母购房,配偶也到过父母该房屋,长期未提出异议等。如在离婚前,为转移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转款给父母购房,应将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如将自己隐瞒配偶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前后转移给自己父母,另一方想获得房屋物权,可起诉配偶及配偶父母主张转移无效,再行分割该房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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