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散播6000余条前雇主员工信息!小心,你可能侵犯了商业秘密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为泄愤报复,匿名将包含工资薪酬在内的前公司员工信息表散发给老东家员工。泄愤就能肆意妄为?员工信息表想发就发无关紧要?你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了!

为泄愤报复,匿名将包含工资薪酬在内的前公司员工信息表散发给老东家员工。泄愤就能肆意妄为?员工信息表想发就发无关紧要?你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了!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日前该案已生效。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际知名检验、检测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公司,该集团研发了企业信息系统用于维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和薪酬系统,系统中存储的员工信息表包含了集团员工的员工号、姓名、职位部门、工资金额等信息。原告对员工信息表设置了访问权限。
被告陈某在原告公司担任薪酬福利经理,与被告陈某某同属人力资源中心,但并非同一部门。被告陈某某、陈某在入职时均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明确员工有保密义务,员工名单属于保密信息。被告陈某某的工作权限可以访问员工信息表,被告陈某则无权访问全部的员工信息表。
被告陈某某在职期间先后三次向被告陈某邮箱发送了员工信息表,共涉及6781名在职或离职员工信息。被告陈某在离职后,为了发泄对原告公司的不满,通过其父亲手机号码注册邮箱并向原告所在集团210名员工发送了员工信息表。

原告认为:
两被告互相串通对外泄露员工信息表中的内容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保密信息,并且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其为查实泄密源头,阻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先后两次向公安局报案,同时为核查案涉邮箱注册人信息,不得不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函。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停止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归还其无权占有的原告的保密信息及商业秘密并不得传播、利用;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陈某某、陈某辩称:
1.涉案信息不具有商业性,相关内容无法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信息。涉案邮件仅仅是内部转发,不会造成对外泄露,被告未实施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被告陈某在公司的职位高于被告陈某某。因被告陈某告知被告陈某某其需统计公司员工的薪酬体系,被告陈某某才根据其要求向其发送了公司的薪酬表格,故被告陈某某在本案中并无侵权的故意。
3.涉案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槌敲响时
本案中,员工信息表客观地反映了原告内部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属于经营信息。员工信息表的内容并非通过互联网信息检索即可获知,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原告针对上述信息采取了积极的保密措施。员工的薪酬信息,包含了原告对市场的调研、对相关客户所接受价格的理解、对成本的测算等因素,原告通过长期积累并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而形成薪酬体系,对原告而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员工信息表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原告所主张的涉案邮件所涉内容构成商业秘密。
被告陈某某接受被告陈某的指示,在职期间三次违反公司岗位纪律向被告陈某发送员工信息表,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侵权合意,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被告陈某在接收存储员工信息表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原告所在集团员工,致使员工信息表脱离原告的原始控制,使涉案经营信息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该行为已经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某对于被告陈某对外发送行为存在合意,故对外发送涉案邮件的责任由被告陈某独立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禁止被告陈某泄露、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员工信息表直至该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时为止;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万元,被告陈某某对于被告陈某应付赔偿金额中的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现实中,很多公司出于管理需求,即为了避免公司成本、税务、社保信息泄露等问题以及员工互相攀比,影响工作积极性,都会要求员工对工资保密,包括不得向他人透漏本人薪酬信息,不能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信息。那么工资福利属于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条件。在《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0修订)中,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被规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利润模式、薪酬体系、标书内容等信息”。这涉及到人力成本,反之推算可以算出商品或者服务成本。
保护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对于企业员工而言,也需要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To企业: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保密手册;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设定商业秘密等级、区分访问权限。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划定接触商业秘密人员范围,通过生产线切割、涉密人员追踪、标注秘密标识、密码保护等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其次,要不断强化保密措施。企业可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制度培训,建立培训记录档案,确保员工都清楚了解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在员工入职签订时,《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对于需接触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可另行签订《保密承诺书》。对离职员工要求登记、返还、删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再次,加强对外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在对外交流时,要落实对外交流保密制度,对企业合同进行加密,对商业秘密相关的报废文件要注意收集后统一处理。
最后,多措并举,提高维权效果。当商业秘密泄露时,企业需要迅速采取措施,调查清楚被泄露商业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保存相关证据。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涉嫌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并寻求赔偿,还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举报投诉;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To员工:
首先,要提高保密意识。员工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从思想上增强保密意识,认识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导致犯罪。
其次,与企业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对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有效保障,通过保密协议,与企业约定保密事项,明确违约责任,亦可协商设置保密奖金,按要求开展保密工作的,给与一定的奖金报酬。
再次,员工应当遵守自身岗位职责,日常工作中严守岗位纪律,做到不插手过问他人掌握的保密信息,不随意谈论涉密话题,避免在言谈中有意或无意泄露秘密;不使用盗版软件,根据需要设置好防火墙,以防止信息被盗取或窃取;对软硬件设备进行加密保护,不经授权不随意交由他人使用,同时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封存。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七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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