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所取证据是否合法?法院能否采信?

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专题探讨 “私家侦探”所取证据是否合法?法院能否采信? 案例简介(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某杰原系某光电公司员工,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

专题探讨
“私家侦探”所取证据是否合法?法院能否采信?
案例简介(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某杰原系某光电公司员工,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2014年7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7月30日,双方签订《遵守<保密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明确约定如郑某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某光电公司共向郑某杰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8139元。后公司怀疑郑某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委托某商务咨询公司调查,该商务咨询公司出具了《违反竞业限制调查报告》一份,该报告确认郑某杰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4日连续五天打卡进入苏州某光电公司,并附有相关视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结果:郑某杰对于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一审法院针对该调查报告是否合法,做了详细论述,最终认定该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判决郑某杰返还补偿金18139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二审法院结果:郑某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调查报告的取得没有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没有侵害郑某杰的个人隐私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于:在各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证据的合法性便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1)证据的收集主体应当合法。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授予商务咨询类公司(注:俗称“私家侦探”)具有侦查权,但亦未明确禁止,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商务咨询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2)证据形式应当合法。商务咨询公司提供的视频及调查报告属于视听资料及书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3)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商务咨询公司在取证过程中采用了跟踪拍摄等方式,但上述取证过程在公共场合完成,没有侵害郑某杰的个人隐私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该证据取得后,未广泛传播,仅特定范围内(本案)以特定方式使用,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后果。
综上,法院详细论述了证据合法性问题,认定商务咨询公司在公开场合采取跟踪拍摄方式且没有侵害他人隐私及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具有合法性,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并最终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当然,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类似案例的裁判走向是否会发生变化,尚需等待新案加以验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