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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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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不想支付尾款,定金能退吗?


预售期不是说定金抵扣货款吗?现在这个商品我不想要了,为啥只退了我尾款?


定金是定金,我商品又没有问题,肯定不得退你定金的。


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商家视情况可以不予退还哦。


各大购物节消费模式层出不穷,而预售商品“预付定金,支付尾款”的交易方式,无疑是“固定项目”,一般商家在支付定金的页面均会设置符合上述规定的定金条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勾选了同意上述条款的,该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支付尾款时定金能否予以退还,应当分情况而论:


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属于商家的违约行为,该种情形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是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其已经同意了“定金不退”的条款,商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总结,定金可以退还的情形有:



债务人已经全部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


双方协商一致,收受定金的一方同意退还定金的。


PART 2


快递损坏与丢失的赔偿


“双十一”买的东西显示签收了,但我没有收到货呀?


我们早就发货了,快递也显示签收了,我不晓得啥情况哦,你问下快递公司呢?


“双十一”期间,物流压力巨大,难免出现快递丢失、损坏、冒领等现象,当这类情况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这部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界限,网购则以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也就是说,在客户签收商品之前,商品丢失的责任应由商家承担,可以直接找商家索赔。但如果是由客户指定寄某一家快递,那么风险会在商家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客户,此时就只能向承运人即快递公司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 第2343期 >
供稿丨蒲江法院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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