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笔者想谐来着,失败了。。。(:з」∠)
最近一周以来,法律人的朋友圈里刷屏最严重的消息,当属“律师尽职调查失职致客户被骗1亿,被判赔800万”,此案堪比萧瑟秋风中一激灵,引无数律师和已封装的案卷再次亲密接触,生怕以往工作出现疏漏。律师行业工作压力不必多说众人便泪流,作为万年乙方,执业风险也是越发的扩大。民事、商事案件中赔钱的案例不在少数,诸如刑事、行政案件中面临的人身的风险更是阻止年轻法律人踏上这条路的重要因素。笔者身在安理而未深入业务,因此能从围观角度观测律师生存现状,而作为乙方的乙方,也期待能对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有所作为。
一、律师执业风险来源实战分析
律师法中对于律师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大量列举,也规定了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要承担的诸多责任,但是笔者并未就律师事务所的各个部门及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作出事无巨细的分析,仅从案例出发,对业务层面比较容易“出大事”的节点作出概括。
(一)事实调查失误
如上文所引,北京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因尽职调查失误而判赔河北三河燕化公司800万这个案件,就是典型案例。尽职调查是非诉律师最主要的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要通过对诸多文件的观察分析,而后就客户提出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或者调查报告。对调查目标的各项事实作出观察、整合、分析,任务量大且繁琐,因此工作疏漏引起的执业风险是不能被绝对避免的。
上海的一位律师,因为将被告“深圳分公司”错写为“深圳实业公司”,导致委托人被拖欠的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承担了巨额损失,而后所在律所和合伙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诉讼中事实调查不清也会导致律师面临诉讼。
(二)法律调查疏漏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对王某的遗嘱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有效,但事后法院认为此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导致其子因法定继承所得遗产少于原本遗嘱继承的应得份额,律所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将委托人李女士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标准错误确定为农村家庭人均收入,而法院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委托人仅获得少于其应得的赔偿数额,最终负责律师被判赔偿损失。从这两个案件来看,原本是法律关系非常简单的争议,但是正因为诸如遗嘱的法定要件、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等最基本的法律调查出现纰漏,律师就要承担损失。由此可见,法律调查也是常见的风险点。由于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分工形式,原本法律调查应当由初级律师负责,因此也可以推测,初级律师的工作出现问题之后,资深律师并未成功排除风险,工作衔接不畅和业务能力欠缺都可能成为风险的起因。
(三)证据处理过当
因委托人意欲在离婚中少分财产,某律师指使委托人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虚假诉讼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最终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律师对证据的处理绝对是一个艺术,事实处于灰色地带,这就是证据发挥其价值的一个基本前提,相信各位律师看到这条都可以相视一笑互相给对方一个“你懂的”的表情。对证据的庭前处理和庭上呈现,也是一个灰色地带,是考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个尺度如果把握不好,律师必然会因此面临风险。
(四)风险提示不足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在为北京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委托人关于版权界定与归属、电视剧得以合法发行等合理要求未能获得具体的解决方案,在其他的民事官司中也屡次败诉,而后因为律师不完善的工作,最终涉及到的版权纠纷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最终律所被判承担损失。尽管本案中当然存在律师事务所不尽职,甚至是“忽悠”的情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大多数是结果导向型的,如果这种前提下,律师总是对于结果过分乐观的估计,给客户传达的是必然成功的观念,这种情况下真实结果和客户期待之间的落差,难免会给自己和律所惹来不小的麻烦。
(五)执业资格缺陷
嘉汉林业案中,11家国际投行因为承担了天价的赔偿,依据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佟珂“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在境外将竞天公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竞天公诚和通商也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君合告上法庭,主要对佟珂的“中国律师”身份提出了质疑。而事实上也确实没有能证明佟珂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据材料。很多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律师担任律师或者合伙人,出具法律意见,这种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法律纠纷。
(六)执业规范违反
李天一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且审判时被告不满十八岁,因此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是在一审程序中,在未完成全部举证质证的情况下,辩护词便曝光于在网络。其中提到被害人的姓名及隐私,甚至首度公开披露案件关键的事实情况。由于律师法对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规定了法律责任,而此案中律协也介入调查,由此可见,律师对基本的执业规范的漠视,也会给律师本人和律师事务所带来纠纷。
(七)人格道德缺失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涉嫌在办公室内强奸女当事人,最终被以强奸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并未涉及律师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但是律师作为基本自然人,违背职业道德从事违法行为,当然会招致超越律师法概括范围内的更多法律风险。
二、执业风险类型化区分
2013年1月1号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的法律责任,这些便是律师职业风险的实体化结果。对于律师个人,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这几类行政法律责任;对于泄露国家机密、行贿、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有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这几类行政法律责任。而54条特别强调了律师和律所的民事责任,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律所也有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的追偿权。
当然,律师法并未就律师和律所的违规行为做出系统化的区分,这部分的工作需要立法者和行业协会合力构建,只有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了,才能给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控更清晰地指明方向。因此结合常见的风险来源和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了以下风险防控的措施。
三、规避风险关键途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正因为律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所两大部门都应该注重风险的防御和排除。
(一)业务部门是规避风险的核心
不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律所,在确定机构整体气质,筛选、聘请新晋成员,维持和提升成员的水平方面,律所作为一个整体都要发挥主导作用。正因为业务部门是律所的核心,因此其自身更加要配合律所上述方面的建设。承办案件时,更要关注以下内容,发挥天然法律特质,最有效地降低律所因律师本身招致风险。
1、坚守职业道德——“为法律代言”
前述案件中大部分是工作疏忽带来的纠纷,但是律师伪造证据、利用客户不懂行情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行为,严重地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无时无刻、任何环节都会给律所带来风险的一个定时炸弹。尽管这个因素不能量化以评价,但是律所的决策者、甚至任何一个带领他人的律师,若发现了职业道德方面的风险点,都应该予以及时的控制和矫正,否则律所承担连带责任事小,声名狼藉事大。当然,律师承办具体的案件时,难免涉及人际关系的疏通、给对方设置困局等情况,针对同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果超过了“策略”的范围,就变成了“道德”的问题,因此基调和方向永远都不能错。
2、摆正职业身份——“是乙方而不仅是乙方”
笔者愿意把乙方比喻为一个“环形”,应该有自己的内径和外径。内径是底线,外径是权限。
和客户打交道时,律所是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坚守自己的底线,这一点也是和职业道德联系在一起的。非诉律师要尤其注意不能沦为委托人利用法律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而诉讼律师要注意不能被委托人引导到为了胜诉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而之所以强调权限,毕竟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如果不能认清自己身份而越俎代庖代替委托人做决定,则非常没有专业精神。
此外,从合伙人、资深律师、初级律师、律师助理这种律所基本的层级划分可以看出,其实每个成员都难免成为乙方。而在这种内部层级下,强调底线的意义更加在于,律师无论大小要在内部层级设置中保护好自己。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的工作布置,自下而上从精细到概括的工作汇报,这里都难免有理解偏差的情况,此时必须注重层级之间工作及时沟通,“看不明白要问,来不及了要说,定稿之前查了又查,签字公章慎之又慎”。否则处在低级的成员有可能承担其权限范围外的法律责任,而高级成员也可能因为低级成员的疏漏而阻碍具体工作的推进,甚至给客户造成损失而面临纠纷。
另外,主观能动性是乙方的尊严。常说“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子,让别人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是难度最高的两件事,而成功的乙方则一定是能优雅地完成两件事情的人。因为客户不懂法律,因此诸多程序不能被客户牵着鼻子走,一定要律师把关,这种情况下,绝对要通过其出色的论证能力和实务经验引导客户按照“正统”的程序施行诸多行为。而就律所内部层级关系而言,如何汇报展示工作成果,如何有技巧地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都是职业能力的一部分。
作为乙方的修行永无止境,先正确认识身份,才能规避互动中可能产生的诸多风险。
3、工作实体化——“让世界看清我做了啥”
实体化是一种工作习惯,实体化、流程化、标准化共同作用,更能展现出一个律所的风貌和专业水平。第一方面,法律是典型的以沟通为核心的行业,如同公检法有各种笔录,律师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务必要将所有沟通的记录实体化,以降低因此产生纠纷的风险。而流程化和标准化是实体化的基础,更能减少实体化的工作量。第二方面,律所的成员要尤其注重工作进度的实体化汇报。毕竟律师都应该是流程导向型的,对客户阶段性地汇报工作成果,有利于推进工作的进行,呈现律师的审慎和勤勉,进而引导客户正确评价律师的工作。而律所成员上下级之间汇报工作也是同理。简单粗暴地说,乙方毕竟要为自己的饭碗负责任呐!
4、持续提升能力——“你看前方还有大神”
俗话说的好,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守,且看前述案例,多数乃职业能力不足引起的纠纷,因此从根本上进一步提升律所成员的执业水平,就是降低风险的最根本的途径。因为各个律所的规模和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且不谈已经发展成熟的律所已经有了完善的培训的体制和提升方式。就未发展成熟而仍然在上下而求索的律所而言,借助行业先驱的发展模式和经验是非常必要的。而包含完整入职培训和能力持续培训的人才培养制度是律所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落实本文上述的各种观念和具体措施。由于现在行业风险逐步提升,尤其应该注重行业内部的关于业务和管理多层次的沟通交流。行业协会自然应该为此出力,但是更倡导律所之间打破藩篱,法律行业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行政部门助力降低风险思路
且看律所无论大小,业务领域没必要覆盖全面,但是行政都一定是不可或缺的部门。作为支撑部门,行政部门应当润物细无声般助力律所的建设。
1、正确认识行政工作的性质
广义的行政工作包括前台、人力资源、财务,此类工作细碎且基础,尽管不直接涉及业务,但是也可能间接引起风险,必须予以正确的认识。和客户首次接触的是前台,筛选律所成员的是人力资源,把关律所钱财流水的是财务,可见行政工作有前提性、基础性、总结性的特点,因此是不能忽略管理的部门。
2、行政部门是律所管理工作的流程化和标准化的基础
尽管律所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模式,实际工作中各个合伙人各自为政的情况也不鲜见,但是出于律所整体规范发展和降低风险而言,由行政部门制定适用于律所全体的管理制度是极为必要的。就法律相关的机构作为参考,笔者曾经参与过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因此对这个行业的管理制度的准则有比较笼统的认识,但是很显然,现在并没有针对律师事务所开展的此类评审工作。毕竟律师事务所有人合特性,而且法律服务很难量化和平衡,因此业务层面整体的标准流程化具有相当的难度。但是如下方面,如果行政部门能够设计出规范的制度和工作模式,并且在一个律所的范围内得以实施,则对于律所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都具有很大的价值。
第一,案件材料管理制度。此处的案件材料强调的是案件原始资料,相信各位都听说过原件丢失的情况,也见过案卷档案中出现委托人材料原件的情况。因为关键原始资料的缺失可能引起案件结果的变化,因此对于案件材料的流转,应当形成管理制度。对于公司制的律所更是如此,若案件材料流通于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则必须做到有迹可循。而对于合伙制的律所,尽管各提升律师办案风格不同,但若有一个基础的标准,相信其也更愿意让自己的法律服务达到可追溯的效果。
第二,记录管理制度。此处的记录指的是具体的工作中,即时产生的各种资料,无论是和客户的沟通,还是案件大事记和摘要的整理等。若此类记录有具体的模板并且加以统一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案后档案的整理,另一个方面使所有的工作可追溯,产生纠纷时也可以快速检索定位。
第三,文件管理制度。此处的文件强调的是案中和案后的档案整理。因为此类基础性的工作都是由律师助理或者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完成,因此需要具有成型的制度进行指引,这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于工作交接来说,有具体的制度指引,可以保证律所的规范化和工作的持续性。另一方面,规范的档案管理有利于案件中对关键资料的检索,也有利于案后的总结分析。最后,一案的档案既是律所对外的交代,也是对自己的交代,若真面临纠纷,案卷档案是展现律所实际工作的最直接的证据。
3、行政部门应注重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
从行政部门的工作性质可以看出,几乎都不是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来开展的。但是通过实际的观察以及和行业中的人的交流中,笔者认为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之间并没有很好地衔接,极端些可能还有隔阂。因此无论是出于业务还是出于情感,在行政部门引入法律背景的工作人员,律所层面引进管理合伙人以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内部沟通顺畅,也是减少风险来源的重要途径。
结语:因最初构建文章的思路时是从案例出发,通过归纳的形式,并未在很短时间之内体系地分析律所全部的风险来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仅期未来更加细致地分析关于律所风险管理的内容。(:3[▓▓▓▓▓▓▓▓▓]
参考资料:部分案例来自于“法律参考”公众号(ID:falvcankao),部分来源于网络。
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浅谈
作者:思文来源:安理律师

引言:笔者想谐来着,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