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密室剧本杀进入监管时代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上海市在文化娱乐领域再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2021年11月9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在文化娱乐领域再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2021年11月9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应该也是全国内首个针对密室剧本杀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体现出上海在城市管理上的效率。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将对密室剧本杀行业造成什么影响?对于整个“沉浸式剧本娱乐产品”行业,又将会有什么后续的合规要求呢?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是什么?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密室剧本杀行业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互动的文化业态。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是指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前述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的场所。
律师解读:另一个半官方的对于密室剧本杀行业的称谓是:“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源自于文化部管理的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于今年3月成立的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从名称上来看,“密室剧本杀行业”的定义较为清晰易懂,而“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的范围更宽泛。我们期待政府部门能在更高的立法或行政阶层上对于该行业有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定位和定义。
密室剧本杀行业的主管单位是谁?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全市密室剧本杀行业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剧本审查专家小组,发布违规剧本清单,负责本市外商(港澳台地区参照外商执行)投资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文化旅游局和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内资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律师解读:我们注意到,在市文化旅游局的职权中涵盖“发布违规剧本清单”这一项,结合对于密室剧本杀剧本系“自审+备案”的流程,因此我们猜测行政部门的对于密室剧本杀剧本的管理方式可能为“负面清单”式,也即不在市文化旅游局发布的违规剧本清单上的剧本,且经过经营单位自审合格的,区文化旅游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准予备案,但如后期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追究经营单位责任并将该剧本加入违规剧本清单。
如何进行内容审核、备案?
首先由经营单位自审: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开展自审,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再提交对应文化旅游局备案: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将自审通过的剧本交市文化旅游局或所在区文化旅游局备案登记。经审查无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审查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剧本备案证明。
律师解读:在经营单位自审中,要求经营单位配备满足自审需求的审核人员,但上述审核人员是否需要具备资质要求?剧本数与审核人员是否有数量配比要求?是否要求审核人员全职于经营单位工作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后续版本文件中予以明确,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剧本备案的主体责任确定在了“经营单位”上。也即不管剧本的制作单位、发行单位是否位于上海市辖区内,也不管经营单位获取剧本的链路,只要经营单位位于上海,就需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剧本备案。
剧本不得存在哪些内容?
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律师解读:上述审核标准基本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致,仅在部分措辞和顺序上有所调整。但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也未提及剧本需要申请版号或通过出版物审查,却又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确定了审查标准,应该如何理解呢?
我们认为,这是从文化旅游局的行政职能范围出发的。文旅局并不具备审批出版物的行政职能,同时也无法通过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创设行政审批事项。因此,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出版物管理的内容。
而我们预测,剧本杀剧本参考出版物、影视作品或电子游戏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势在必行的趋势。剧本杀剧本作为上述三种传统作品形式的综合体,其审核标准也可参照上述三种作品确认,我们建议业内企业可以适时逐步进行自审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合规审查,避免政策正式落地后产生高昂的合规成本。
密室剧本杀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律师解读:针对目前部分密室剧本杀存在通过“恐怖、暴力”的噱头吸引消费者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制要求。但由于每个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都存在差异,同时我国暂时也未建立根据年龄或内容进行分级分类的机制,因此哪些形式属于“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哪些形式属于“合理增加消费者体验刺激感”,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密室剧本杀经过了数年的“野蛮生长”,实际上已经经历了好几个轮次的优胜劣汰,行业内也自发形式了一条“内容制作—发行—销售“的链路。虽然在该链路上存在着包括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税务不合规等众多问题,但行业始终也是向着合规的方向发展。相信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会有更多、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公布,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该行业的发展,也欢迎从业者与我们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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