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建设合规要点分析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前言 2022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的战略目标。加氢站作为构建氢能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是连接制氢端和用氢端的桥梁。
前言
2022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的战略目标。加氢站作为构建氢能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是连接制氢端和用氢端的桥梁。合理布局建设加氢站,能够促进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以及氢能产业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已经提出加氢站建设目标并出台相关政策,然而在加氢站规划审批及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流程不规范、主管部门不清晰等问题。本文在阐述国内加氢站建设现状、梳理加氢站建设流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加氢站建设合规要点,以期对后续加氢站的建设发展有所裨益。
一、国内加氢站建设现状
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按照氢气来源分,加氢站可分为外供氢、站内制氢;按加注压力分,可分为35Mpa,70Mpa;按照是否可移动分,可分为固定式、撬装式、移动式;按照储氢方式分,则分为气氢、液氢、固态储氢和其他类别。[1]按照储氢容量分,可以分为一级(总容量5000≤G≤8000,单罐容量≤2000)、二级(总容量3000<G<5000,单罐容量≤1500)、三级(总容量G≤3000,单罐容量≤800)。[2]从加氢站规模来看,目前我国加氢站的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中国建成加氢站数、在营加氢站数、新建加氢站数实现全球三个“第一”。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已建成加氢站超270座。[3]从加氢站的区域分布来看,当前我国加氢站可以实现除西藏、青海、甘肃外的省份全覆盖。覆盖范围较广,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区域集中性特征。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建站数量看,位列前四的省份依次为广东省(超50座)、山东省(接近30座)、江苏省(超20座)、浙江省(超20座)。此外,上海由于在氢能源领域起步较早,是建设加氢站数量最多的直辖市。[4]
二、加氢站建设流程
加氢站从项目选址直至建设完工涉及诸多环节,本文结合已有加油加气站建设规范及相关实务经验对加氢站建设流程总结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
加氢站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征求国土、规划、环保、应急等部门意见。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和当地关于氢能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产业政策、布局规划等规定,综合分析项目风险因素,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二)建设报批环节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就加氢站建设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本文结合地方政府颁布的加氢站运行管理办法,并参照加气站、加油站建设审批流程,梳理加氢站各建设报批环节,以供参考。
1.项目选址
加氢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地方政府规划政策,建设单位应当熟悉建站标准及相关规范,由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根据《加氢站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在城市中心区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应设在城市主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项目名称

储氢容器

氢气压缩机(间)、加氢机

放空管口

一级

二级

三级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50

35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35

30

20

3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35

30

25

20

25

二类保护物

30

25

20

14

20

三类保护

30

25

20

12

20

生产厂房、库房耐火等级

一、二级

25

20

15

12

25

三级

30

25

20

14

四级

35

30

25

16

甲类物品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35

30

25

18

25

室外变配电站

35

30

25

18

30

铁路

25

25

25

22

30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5

15

6

15

次干路、支路

10

10

10

5

10

架空通信线

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杆高的 1 倍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杆高的 1.5 倍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需要注意的是,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上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中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上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
2.立项审批
加氢站的立项审批一般由地方发改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在项目建设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管理或核准审批。项目申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等。
3.设计审批
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站址地形图、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地勘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设计单位应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对加氢站进行总体设计,并由主管部门、发改委、建设、规划、消防、环保、安监、设计、业主参加,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出具初步设计评审意见。设计单位据此作出加氢站施工蓝图。[5]
4.用地审批
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加氢站用地性质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审批
取得土地后,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取得合法的国土、规划手续的加氢站建设项目,由住建等部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外,加氢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办理“三同时”证书。
6.竣工验收
首先,应组织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具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由主管部门主持,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质监、专家及设计、建设单位参加,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通过所有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准备投入使用。[6]
三、加氢站建设合规风险
(一)选址风险
加氢站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对加氢站规划布点等方面的规定进行选址。加氢站建设选址存在与地方政府建设用地规划相冲突或安全间距不够等情形时,存在被责令拆除建筑、罚款等法律风险。
(二)用地风险
目前加氢站建设所需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出让取得;二是租赁取得;三是合作建站。
1.出让取得的法律风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规定,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四十年。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践中,在土地招拍挂程序结束后,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展建设。但实务中存在大量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行为,存在被相关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建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7]此外,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8]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的,应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践中,加氢站建设单位拟取得的土地如为划拨用地,应当提示出租人或转让人尽快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避免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最后,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无偿收回。[9]根据上述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存在被国家无偿收回的法律风险。
2.租赁取得土地的法律风险
加氢站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加之用地政策趋紧,为了保证项目的连续性与经营的稳定性,通常会签订长期的土地租赁合同。然而根据《民法典》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加氢站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10]基于此,土地租赁合同可能因租期超过二十年导致超过部分合同无效,也可能因二十年租期到期后未成功续租等原因导致加氢站无法继续经营。此外,租赁集体土地存在导致加氢站建站不能的法律风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项目公司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1]实践中,可能由于未按照相关规定遵循必要的集体民主表决程序,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3. 合作建站的法律风险
合作建站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不参与加氢站日常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的情形,其实质更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践中这种合作模式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土地使用权价值较难确定,须经过评估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12]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并非一成不变,其价值受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用地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建站并进行投资分红将面临频繁的资产评估程序,可操作性较低。其次,土地使用权人违约风险较高。加氢站建设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主要依据加氢站年售氢量进行分红,然而目前氢能源市场虽然潜力巨大但并未完全打开。加氢站建设完成后,其盈利能力可能低于预期,导致土地使用权人盈利不理想,并由此产生违约风险。
总之,违法占用土地可能因情节不同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此外,建设单位违法用地的,视相关情节还可能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照办理不及时风险
在建设审批程序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处以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补正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四)工程建设不达标风险
加氢站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方案施工。实践中,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方案或随意变更图纸进行施工,土建工程、防腐、防渗漏等工程施工不达标准,隐蔽工程记录不完整、资料不全等等都可能导致加氢站建设不达标的法律风险。
(五)竣工验收不合格风险
加氢站竣工验收涉及规划、消防、环保、气象等多部门。实践中,验收组织部门不全,验收内容缺失等均可能导致最终验收不合格,影响工程正常交工及投入使用。
四、加氢站建设合规建议
加氢站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漫长的工作,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法律风险,保证加氢站后续经营顺利开展。本文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合规建议:
首先,项目投资前应全面梳理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加氢站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产业政策、布局规划等,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总结项目投资风险因素、做好风险防范、制定应对方案。
其次,在项目选址阶段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加氢站的布局规划,符合政府规定的选址要求。
再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熟悉土地招拍挂程序及其他各项土地出让程序,事先做好准备工作。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重点审查拟租赁土地的性质并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增加关于期限届满续订的约束性条款。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集体民主表决程序。通过合作建站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议采用公司化的治理模式,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入股,参与公司经营并分红。除此之外,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并记载于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
此外,应当摒弃“未批先建”的思想。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后再行开工建设。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未批先建”行为都可能为日后的顺利投产埋下隐患。
最后,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加强现场监管。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设计图纸的,应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申请并获得审批。在验收环节,应按照政府部门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各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妥善保存验收记录。
结语
近年来,我国大力提倡氢能源利用。加氢站作为构建氢能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其布局、运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将蔚然成风。然而,虽然实践提出了要求,但国家层面仍未出台统一的加氢站建设规范。一方面,我们期待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以支持加氢站有序建设;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加氢站建设合规路径。笔者深耕能源领域多年,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仅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一同探索、研究加氢站建设相关法律问题。
[注释]
[1] 段志祥、管坚、石坤:《我国加氢站发展现状综述及问题分析》,载《应用研究》第42卷第4期,第5-6页。
[2] 《加氢站技术规范》第3页。
[3] 《我国氢能产业链初具雏形未来将带动形成十万亿级新兴产业》,登陆网址:http://www.nea.gov.cn/2022-09/23/c_1310665287.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2日。
[4] 《一文读懂氢能产业》《2022中国加氢站产业发展白皮书》。
[5] 《想建加气站?这些流程您不可以不知道!》,登陆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73593893&ver=4285&signature=NZ81FAQZid-VJH4ZPnzPoRef0KrO7gtH4tht0igJl51KLgJxi*PHLWGIw-J3-XTr3rWnyOan*7sR17gAxQeG3hwDjeSBPZm45msp233RtbXOq3D2T13KlCFDzAuHRruf&new=1,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13日。
[6] 同上。
[7] 《电站项目用地法律风险分析》,登陆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72993022&ver=4271&signature=KVTOPMwoKg2fBLRGor-IwkEwiH0cCvQk7QkcwFEkhjVBdTJ4ZPES5CaTI*UVWOO5nK3qqc62bzYjc5Dk48Vu9dOy07L9DtvOUlO6FhA6UMtWg-iOBJ*gT*skwtP3hjSZ&new=1,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月6日。
[8] 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9] 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10] 参见《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11] 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2] 参见《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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