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阶段的地位和职责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谢谢尚权所的邀请参加此次会议,首先讲两点感受,第一,是没有想到尚权所组织这么大规模的全国刑事辩护会议;第二,现在已经中午12点了,还有这么多律师在这儿认真的听,我是将学术会议称为“神仙会”,大概就是参

谢谢尚权所的邀请参加此次会议,首先讲两点感受,第一,是没有想到尚权所组织这么大规模的全国刑事辩护会议;第二,现在已经中午12点了,还有这么多律师在这儿认真的听,我是将学术会议称为“神仙会”,大概就是参会的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但是,会议的最后半天,时间已经是十二点了,全国各地有律师同志还在这儿非常认真的听。这些都让我非常感动,向尚权所、向各位律师朋友致敬。
大家都知道2017年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文件,在此之前各个部委已经单独或联合出台了包括值班律师制度在内的与刑事辩护全覆盖相关的文件。全国各地的公检法司机关都在积极实践,刚才,来自广东、黑龙江、浙江的朋友都介绍了他们的实践经验,效果非常好,我们北京也在积极做探索。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朱老师提到的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阶段是法律帮助。法律帮助怎么办,地位怎么定,提供哪些职责?下面,我结合我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探索,讲以下三点。

我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公检法司四机关会签文件的形式,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心、看守所和本院设立了三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刑事辩护全覆盖。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站比较简单,但是为什么在我们检察院也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因为,根据现有规定,仅是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没有要求在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但大量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都需要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办理续保手续,而取保候审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认罪的,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需要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在检察院不派驻值班律师,那么大量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将难以得到律师帮助。我院与海淀区司法局协商以后共同出台相关规定,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中心。这一次的刑诉法修改,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地点,只讲到看守所、法院,没有讲到检察院要设置值班律师制度,个人认为还是一个遗憾,下一步还可以进行积极的探讨和实践。

明确值班律师地位,实现法律帮助律师的辩护人化。刚才朱老师讲了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他不是辩护人,他的地位很尴尬,怎么去定位?北京海淀积极探索实行法律帮助律师的辩护人化,值班律师从介入公诉开始,就与被告人签订委托书,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阅卷,还要在法院审理阶段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庭审,其实际作用、待遇基本等同于法律援助律师,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值班律师全程介入案件,既参与了公诉又参与了法院的辩护,能够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更有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海淀尝试通过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等方式,对律师的阅卷权等权利予以全方位保护。此外,还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探索在看守所建立值班律师快捷通道。传统上,律师要进入看守所需要向看守所进行申请,费时费力,满足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三方同时在场签署具结书的效率要求。我们尝试在看守所设置律师签署具结书时进出看守所的快捷方式,只要公诉人告知看守所签署三方具结书的嫌疑人、律师情况及时间,那么律师在约定时间持律师证和委托书可以直接到看守所指定窗口领取专门进出凭证,快速进入具结书会见室。

改变薪酬计算方式,加强律师权益保护。我们海淀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因此目前探索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后,每个值班律师计酬都是按照法律援助的标准,按件计费,因此保障了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服务的积极性。但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很多地方经费保障不足,难以对值班律师按照案件件数计件收费,而是轮值坐班,按照坐班时间计费,导致值班律师不愿在个案上耗费太多时间与精力,不利于值班律师作用发挥的因素,提供法律帮助流于形式。
刑事辩护全覆盖要涵盖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涉及所有的诉讼程序和案件类型,显然,不同类型案件律师,或者具体说是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有大有小,参与的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尤其牵涉到法律援助律师的资金发放与使用等工作,更应区别对待。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做个区分,对速裁程序案件,值班律师应以提供法律帮助为主,一般不赋予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在经费划拨上也以按天计费为主,而不是按案件数计费。这是考虑到速裁程序案件多数罪刑轻微、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律师参与后主要是提供咨询、见证的程序性保障服务,一般律师也不进行阅卷,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即可,每天可以批量化的接受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咨询工作。
而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多数嫌疑人不认罪、案件相对复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较大,值班律师仅提供法律帮助显然无法满足实体权利保护和监督的需要,这时候我们可以设定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一旦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我们就应当考虑对值班律师按件计酬,领取法律援助的个案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强化法律援助效果。
而简易程序的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法定刑有高有低,案件有繁有简,对律师参与程度的要求无法一概而论,对此从加强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原则上要求值班律师与嫌疑人签署委托书、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签署具结书、拒绝值班律师为其辩护的,值班律师仍仅需提供法律帮助。
这样一个全覆盖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积极推进,很多地方没有经费或值班律师参与,更多的需要我们同行付诸努力,刑辩律师要承担更多的社会担当,我的发言就到这儿,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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