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表达错误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怎么样才能写出一篇好看的法律文书呢?” ——这可能是困扰许多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怎么样才能写出一篇好看的法律文书呢?”
——这可能是困扰许多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在我看来,一篇好看的法律文书,至少要有“三美”,即观点美(观点的准确性)、逻辑美(逻辑的严谨性)和表达美(表达的精准性)。虽然我们常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文书中如果出现60分以下的表达错误,那一定是不够“美”的了。
本文总结了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表达错误,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称谓语与裁判文书表达习惯不符
法律文书中怎样使用称谓语才算是规范,这是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比如,在起诉状中,有的伙伴会习惯使用“原告”与“被告”;在答辩状中,有的伙伴也会习惯使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但是,这种称谓语与裁判文书的表达习惯并不相符,裁判文书更习惯直接书写当事人姓名/名称。
我理解,裁判文书这样书写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诉讼主体、各方诉讼人数较多时,如果法律文书中使用“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这类的称谓语,读者需要在头脑中进行二次加工,然后才能反应出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分别都是谁,无形中增加了读者的理解成本,在书写时也容易出错。另一方面,这种表达方式其实是混淆了“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关系,用“诉讼地位”直接代替了“当事人姓名/名称”。
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进一步的明确规范,例如《黑龙江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明确指出,为行文方便,每自然段第一次叙述当事人时,当事人称谓与当事人名称并用,以后即直书当事人名称。
(二)搭配不当
搭配不当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问题。搭配不当更多地体现在主谓搭配不当,动宾搭配不当,定语、状语、补语与中心语搭配不当等方面。
【举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A项目存在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尚未有新进展。”(错误)
这句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与“进展”搭配不当,“项目”可以对应“是否有新进展”,但“问题”对应的应当是“是否得到解决”。
2.“建议取消《合作协议》中贵公司要求还款时需要负担的回购义务及违约金条款。在《合作协议》中增加借款期限、利息及A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减少贵公司资金被长期无偿占用的风险。”(错误)
这段中出现了两处动宾的不当搭配,即“取消……违约金条款”和“减少……风险”,应当修改为“删除……违约金条款”和“降低……风险”。
3.“前期坚实的基础材料,为后谈判创造了有利条件。”(错误)
这句属于主语中心与定语搭配不当,“坚实的”应当是“基础”,而不是“材料”,“材料”对应的应当是“充足的”。
(三)成分多余与成分残缺
成分多余和成分残缺也是十分常见的表达错误。成分多余的原因一般是大家想特别强调某层含义而忽略了语法,顾此失彼;成分残缺的问题更多体现在因介词位置不当而导致的主语被淹没。
【举例】
1.“鉴于乙方资金短缺等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很快解决……”(错误)
本句属于状语成分多余,“短期内不可能解决”和“不可能很快解决”意思相同,因此“短期内”和“很快”用在一起共同修饰“解决”,造成重复。
2.在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签订的《站台装车三方协议书》中第6条约定,协议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错误)
这句的问题在于,“在……中”这类“介词……方位词”的格式使用不当,导致主语残缺,删掉“在”和“中”,这句才有主语。
(四)语序不当
定语、状语、补语等的错位,多数时候会引发理解歧义,也有个别情况下,语序不当虽不会引发歧义,但却可能对读者的阅读和理解产生负面影响。
【举例】
1.“出席会议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公司领导”(错误)
这句的问题在于,“其他”一词语序不当而引发歧义。这句中的“其他公司领导”既可以理解为“本公司的其他领导”,也可以理解为“(除本公司外的)其他公司的领导”。
2.“因此,本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按3年计算诉讼时效。”
这句将时间状语“自2019年1月1日起”放在主语“本案”之后,并不算严格意义的语法错误,但在法律文书中,我们更建议大家将时间状语提前,避免出现时间状语插在句子当中,导致表意不连贯、影响读者阅读和理解的情况。
(五)句式杂糅
法律文书中常见的句式杂糅有两种,第一种是拿不定主意,既想用这种说法,又想用那种说法,结果把两个句式糅到一起,出现语法错误;另一种是前后牵连,即把前一句的后半句用作后一句的开头,硬把两句连成一句。
【举例】
“建议贵公司查阅与B公司的往来沟通函件,确认在诉讼时效内是否向B公司提出过履行请求的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证据证明。”(错误)
这句的问题在于,将“提出履行请求”与“有证据证明”杂糅在一起,可以修改为“确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否向B公司提出过履行请求,是否留存信函、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或者也可以修改为“确认是否留存信函、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B公司提出过履行请求”。
【建议】
1.熟悉基本语法,持续刻意练习
在跟大家讨论、修改法律文书时,大家经常会跟我说“我觉得这句话没有语病啊,读起来挺通顺的啊”。大家的反馈其实反映了一个很常见的现象——虽然我们是法律人,但我们却更多地将逻辑思维、逻辑判断用在了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读上,在写文书时,往往更习惯凭借“语感”,反而忽略了“逻辑”的应用。
这种习惯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没有建立起用逻辑进行写作和表达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多数法律人没有经历过系统、完备的汉语语言、语法学习和训练。
所以,如果想发现并解决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表达错误问题,提升文书表达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建议大家学习并熟悉基本语法知识,将逻辑分析迁移到文书写作中。推荐黄伯荣、廖旭东主编的《现代汉语》作为学习和参考资料,这也是多数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必修课教材。
2.先掐枝去叶,再添枝加叶
在熟悉了基本的语法知识后,大家在进行语病筛查时,可以采用“先掐枝去叶,再添枝加叶”的方法,即先找到一句话的主语、谓语和宾语,检查搭配是否恰当;然后再分别将定语、状语、补语添加到正确位置,这样就能发现并解决绝大部分表达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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