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30日,河南安阳的车主张海巨开车回家,通过小区门前车辆识别车闸,然而就在小汽车刚开进小区地下车库几米距离时,有两名清洁工因天气炎热,干活儿累了,所以就在地下车库的甬道(行车道)上,就地躺下休息,车子碾压到一名68岁的清洁工头部,造成其当场身亡的事故。
2021年9月30日,司机张海巨被汤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4日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正式逮捕,检察院认为,张海巨驾驶小汽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车库甬道的被害人碾压致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2年9月30日,汤阴县法院决定对张海巨采取取保候审,并于11月4日公布了该案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判决张海巨无罪。
二 律师分析
【主要问题】车撞死人,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很多人会陷入沉思,车子撞死了人,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特殊规定,但是本案中行为人在自家小区停车场甬道驾驶,从新闻和图片中也可以看出,小区门口有车牌识别道闸,社会上车辆不能随意进出,应处于封闭式管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张海巨开车进入车库甬道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规制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安全,所以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认为张海巨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到可能有清洁工在甬道睡觉,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所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
【主要问题】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如何理解?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主要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不存在过失?
被害人躺卧在仅供机动车单向下行的地下车库通道内,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按一般常识分析,张海巨无法预见到车库通道会有人躺卧。同时,张海巨在驾车入库时只有短短几秒时间,无法注意到升降杆后是否会有人躺卧,且受车库入口地形及光线影响,车辆入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导致在入库瞬间难以及时发现或看清车辆前方是否有人躺卧,且根据近百次的模拟,确实不能注意到前方有人卧躺在甬道上,据此,法院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张海巨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依法判决无罪。
【主要问题】羁押一年,如何主张赔偿?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海巨被无辜羁押一年,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张海巨可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张海巨不仅可以要求赔偿金、还可以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因无罪被羁押六个月以上,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2022年5月23日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22年5月23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09.34元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一千元以上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
三 总结
汤阴县人民法院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无罪判决的同时一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这一份庄严又温情的判决书受到网友的一众好评,目前该份判决已经生效,为这样的法官点赞。最后,笔者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本案作出无罪判决的依据是行为人不存在过失,在不同的案件事实中,开车进地库压死人可能存在不一样的处理结果。
开车进地库压死人怎么判?
作者:黄庭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一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30日,河南安阳的车主张海巨开车回家,通过小区门前车辆识别车闸,然而就在小汽车刚开进小区地下车库几米距离时,有两名清洁工因天气炎热,干活儿累了,所以就在地下车库的甬道(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