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六十六条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0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商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可以在开庭12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5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或10日期限限制。
【释义】本条是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庭通知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日期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如果为国际商事简易程序,需要提前10日通知。这个时间期限与第六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六十五条"答辩及反请求"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具有相同的特点,均比国内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时间要长,从而使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有较为充裕的庭前准备时间。当然,仲裁程序的一大特点就是灵活,如果当事人认为不需要这么长的准备时间,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同时,如果已经确定了开庭时间,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来决定是否延期。
第二款明确了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或10日的期限限制。这一规定与国内普通程序第三十条"开庭通知"第二款确定的原则是一致的,考虑的理由也基本相同,可详见《新规则》第三十条"开庭通知"释义部分。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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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六十六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