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1岁“胖猫”为爱轻生——其女友能否追责?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一名21岁的重庆青年,网民“胖猫”因情感纠葛选择从桥上跳入江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了解,两年的恋爱期间,“胖猫”作为游戏代练,每场游戏收入仅20元,却在恋爱期间向女友累计转账了51万元。

近日,一名21岁的重庆青年,网民“胖猫”因情感纠葛选择从桥上跳入江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了解,两年的恋爱期间,“胖猫”作为游戏代练,每场游戏收入仅20元,却在恋爱期间向女友累计转账了51万元。随着事件深入,更多细节被曝光,引发了公众对此事件的激烈讨论,“胖猫”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追回?其女友是否追责?
一、事件经过
“胖猫”是一名湖南男生,21岁。因为游戏天赋过人,是一名游戏代练,喜欢玩游戏中的“梦奇”这个英雄,于是给自己的游戏ID取为“胖猫”。偶然机会在一个语音软件里,认识了女主重庆人谭某,28岁,常年游走在各个社交语音平台上,在遇到游戏天赋过人的胖猫后,两人进行频繁线上沟通后奔现,胖猫更是认定谭某就是以后要娶的人。
后胖猫来到重庆,表示愿意当上门女婿。但谭某拒绝其住进自己家,之后胖猫便住在自己出租屋内,24小时随叫随到当着陪玩,因为胖猫游戏技术好,平日里省吃俭用,每顿外卖都是10元左右,最后省吃俭用向女友转账51万元。
在今年3月份,在收了胖猫手机等礼物后,开始冷暴力,以分手折磨胖猫,一直折磨到4月初。4月11日,胖猫选择在重庆大桥跳江离世,在其跳江前7小时内转了一笔6.6万元,只为挽回这段感情。
近日,去世男子“胖猫”姐姐发声,称自己的弟弟在与女方谈恋爱两年多期间,他努力工作只为了给女方更好的生活,恋爱期间为女方花费50多万,为弟弟感到不平。
二、问题探讨
(一)“胖猫”家属能否要求女友(谭某)返还50多万转账?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由转账的性质所决定,如果是借款可以要求返还,如果是单纯的赠与则不得要求返还。
案件链接:
原告(梁某,男)与被告(祝某,女)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梁某向祝某累计转款17次,总金额为14万元,祝某向梁某转款23次总金额为4万元。双方共同经营抖音账号,在梁某转给祝某得14余万元款项中,有6万多已经实际用于经营该抖音号。双方分手后,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祝某返还14万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扣除双方共同的生活合理支出、特殊日子情侣之间的赠与、共同经营抖音号支出后,余下的1.28万元为被告不当得利,故判决祝某返还梁某1.28万元。
确定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行为,向对方给付财产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1.民间借贷: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需要满足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两个条件。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之一,但在实务中,存在缺少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的普遍情形,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款项金额、款项来源、款项流向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情侣恋爱期间双方小额互相转账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一般认定为双方日常开支。但是一方主张向另一方的大额转账,已经明显超过双方合理的生活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应当由收款方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相关款项系共同生活支出或者赠与,如收款方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那相关款项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2.赠与:根据法律关系和成立条件的不同,可构成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如彩礼):
(1)一般性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增进感情,对于一般性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完成后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在双方交往期间,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被认定为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2)附条件赠与:在民法中解释为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情侣交往期间往来款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交往等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者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如彩礼),一般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中明确,如果属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中也可以请求返还,具体的返还数额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对家庭付出、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返还。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利益受损之人。
裁判观点——(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只提供了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记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的目的是为了归还被告的信用卡透支款和个人贷款,且期间被告也通过信用卡和微信账户给原告转了款,被告认为双方相互转账是为了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除外。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为了生活、购物,相互转账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也不违法公序良俗,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虽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原告诉讼须有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谈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追回,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1、明确双方在钱款往来发生时是否处于恋爱期间。一般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处于恋爱期间。
2、判断恋爱期间的转账的法律性质:需要提供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的事实,如有无借款磋商依据、出借的款项是多少、利息多少、何时返还等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则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可能性较小。较为小额的日常消费性转账及表达爱意的转账将回被认定为赠与,而较为大额的转账将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或者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
(二)女友(谭某)是否需要对“胖猫”自杀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既有事实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关系,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对其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1.存在胁迫、引导其进行自杀自残(参考“北大包丽案”)
在该案中:(1)同居关系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从双方主观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共同居住的地点、时长、频次以及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支出可以反映处二人已经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双方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已经构成了具有实质性质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2)认定牟某构成虐待罪:首先双方系同居关系,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其虐待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从牟某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的严重程度。且牟某辱骂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牟某反复高频次、长时间辱骂行为是陈某某自杀风险不断强化提高的决定因素。
2.存在诈骗行为:民法中的欺诈行为涉及到在契约承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决定,在情侣交往中,如果一方做出欺骗承诺(如承诺结婚),或者故意隐瞒与他关系的真实意愿,以这种手段诱使对方与其交往并建立相关交易,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刑事上的诈骗则较为严格,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情侣交往中一方通过制造臆想的情感承诺,明知这些承诺是虚假的,且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都需要充分的证据进行支持,在感情纠纷中,由于涉及的个人隐私较多,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可能会更加复杂。对于“胖猫事件”,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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