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二十三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二)主任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三)主任根据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四)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5日内,本会将重新组成仲裁庭通知发送当事人。重新组成仲裁庭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审理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以及重新进行的范围。仲裁庭决定审理程序全部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仲裁员更换的规定。
仲裁员更换是指仲裁庭组成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仲裁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而需要由其他仲裁员对其进行替换。本条主要规定了仲裁员更换的情形以及基本程序。
第一款规定了需要更换仲裁员的四种情形,包括:(1)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2)仲裁员主动退出案件审理,这主要是指仲裁员基于某种原因,比如自身工作繁忙无法保证案件审理时间或者被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等,主动不再担任仲裁员。(3)主任决定仲裁员回避。(4)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仲裁员退出案件审理。从所列情形来看,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共同的结果是出现以上情形后,即应当更换仲裁员,原仲裁员即不再继续参与案件审理。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主任主动更换仲裁员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某些情况下需要赋予主任主动更换仲裁员的权利,以便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常顺利进行。主动更换的条件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比如,仲裁员因个人原因导致程序过分拖延等。鉴于主动更换仲裁员对于当事人、仲裁员和整个仲裁程序都有重大影响,因此主任作出更换决定前需要给予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以帮助主任对其决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更为全面和慎重的判断。
第四款规定了仲裁员更换的基本程序,如果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北仲会向当事人发出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由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选定。如果是由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主任会另行指定。此后,北仲会将重新组成仲裁庭通知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了解到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如有异议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新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重新组成仲裁庭后,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便是之前的仲裁审理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对此,《新规则》明确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审理程序重新进行,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以及重新进行的范围。与现行规则相比,《新规则》强调重新进行的是“审理程序”,也就是说仲裁庭组成之后进行的仲裁程序;同时增加规定了仲裁庭可以决定审理程序重新进行的范围,即既可以全部审理程序重新进行,也可以是部分审理程序重新进行,从而赋予新组成的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审理程序进度等情况灵活把握综合判断的权利。重新组成仲裁庭之后,裁决作出期限是否需要重新起算,也是当事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新规则》明确,当新仲裁庭决定审理程序全部重新进行的时候,裁决作出期限需要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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