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人关注的案子

河北唐山男子朱振彪发现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张永焕逃逸,于是驾车跟踪,而且还用手机录制了视频。当追到一个村庄时,张永焕弃车进入一户人家并手提菜刀出来继续徒步逃逸。朱振彪也徒步跟踪并反复喊话“别跑了,已经报警了”,期间两人始终保持一段距离。

张永焕逃到铁路附近时,翻越铁路隔离网并在铁轨边继续徒步逃逸,朱振彪也翻越铁路隔离网并继续跟踪,并多次向张永焕重复喊话。后来张永焕在铁轨边徘徊,一列火车驶来,站在铁轨中间的张永焕被撞身亡。
于是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将朱振彪告到法院,称正是由于朱振彪的追赶,才导致其父被撞身亡,要求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对见义勇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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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说,法院受理此案没毛病,因为现在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里的关键是,看法院对此案如何裁判。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原告都能胜诉,也并不是每个案件的被告就一定存在问题。
张永焕交通肇事逃逸,如果朱振彪是交通肇事的受害人,那么朱振彪跟踪张永焕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但本案中,朱振彪并不是交通肇事的受害人,那么朱振彪跟踪张永焕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通常被认为是《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但本案中见义勇为者朱振彪并没有受到损害,死亡的是侵权人张永焕,故本案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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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再看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二者均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何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进行了界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朱振彪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可作如下分析:张永焕交通肇事逃逸,貌似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此时已形成交通肇事者张永焕有救助受害人的义务。本案中,受害人并没有得到张永焕的救助,而且还面临找不到交通肇事者的可能。因此,交通肇事者张永焕逃逸,导致不法侵害行为仍在继续。朱振彪跟踪张永焕,是不想让张永焕逃走以逃避责任,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故朱振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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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质疑我的观点,那我们再看看一些地方性法规。2001年山东省人大颁布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2012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从两个条例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后者比前者更合理。具体到本案中,张永焕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正在实施还是已经结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会进而影响到对朱振彪行为的认定。按照前一条例规定,有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按照后一条例规定,只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就是见义勇为。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道德要求来看,朱振彪的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
三、见义勇为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鼓励见义勇为,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由于见义勇为者的一般过失,导致侵权人损害的,不应承担责任;由于见义勇为者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侵权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朱振彪跟踪张永焕,是为了防止交通肇事者逃逸,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此过程中,二人连身体都没有接触过,很明显朱振彪没有过失,其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朱振彪向张永焕喊话,那也是在好心规劝交通肇事逃逸者迷途知返,其行为并无不当。而且,后来张永焕还拿了一把刀,对朱振彪构成极大威胁,朱振彪更加不敢靠近张永焕,更能说明朱振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四、对本案的展望
相信本案法官能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让朱振彪在此案中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请允许我假设一下:本案中,如果法官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朱振彪承担部分责任的话,那将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也必将再次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滑,这样的案件不是没有发生过。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司法人员在司法时当慎之又慎。
写完本文时,突然想起前不久媒体报道的一个案件,觉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一个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小婷,小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小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小覃的爷爷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
所以,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社会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要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河北唐山男子朱振彪发现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张永焕逃逸,于是驾车跟踪,而且还用手机录制了视频。当追到一个村庄时,张永焕弃车进入一户人家并手提菜刀出来继续徒步逃逸。朱振彪也徒步跟踪并反复喊话“别跑了,已经报警了”,期间两人始终保持一段距离。

张永焕逃到铁路附近时,翻越铁路隔离网并在铁轨边继续徒步逃逸,朱振彪也翻越铁路隔离网并继续跟踪,并多次向张永焕重复喊话。后来张永焕在铁轨边徘徊,一列火车驶来,站在铁轨中间的张永焕被撞身亡。
于是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将朱振彪告到法院,称正是由于朱振彪的追赶,才导致其父被撞身亡,要求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对见义勇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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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说,法院受理此案没毛病,因为现在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里的关键是,看法院对此案如何裁判。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原告都能胜诉,也并不是每个案件的被告就一定存在问题。
张永焕交通肇事逃逸,如果朱振彪是交通肇事的受害人,那么朱振彪跟踪张永焕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但本案中,朱振彪并不是交通肇事的受害人,那么朱振彪跟踪张永焕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通常被认为是《民法总则》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但本案中见义勇为者朱振彪并没有受到损害,死亡的是侵权人张永焕,故本案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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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再看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二者均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何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进行了界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朱振彪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可作如下分析:张永焕交通肇事逃逸,貌似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此时已形成交通肇事者张永焕有救助受害人的义务。本案中,受害人并没有得到张永焕的救助,而且还面临找不到交通肇事者的可能。因此,交通肇事者张永焕逃逸,导致不法侵害行为仍在继续。朱振彪跟踪张永焕,是不想让张永焕逃走以逃避责任,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故朱振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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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质疑我的观点,那我们再看看一些地方性法规。2001年山东省人大颁布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2012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从两个条例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后者比前者更合理。具体到本案中,张永焕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正在实施还是已经结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会进而影响到对朱振彪行为的认定。按照前一条例规定,有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按照后一条例规定,只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就是见义勇为。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道德要求来看,朱振彪的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
三、见义勇为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鼓励见义勇为,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由于见义勇为者的一般过失,导致侵权人损害的,不应承担责任;由于见义勇为者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侵权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朱振彪跟踪张永焕,是为了防止交通肇事者逃逸,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此过程中,二人连身体都没有接触过,很明显朱振彪没有过失,其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朱振彪向张永焕喊话,那也是在好心规劝交通肇事逃逸者迷途知返,其行为并无不当。而且,后来张永焕还拿了一把刀,对朱振彪构成极大威胁,朱振彪更加不敢靠近张永焕,更能说明朱振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四、对本案的展望
相信本案法官能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让朱振彪在此案中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请允许我假设一下:本案中,如果法官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朱振彪承担部分责任的话,那将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也必将再次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滑,这样的案件不是没有发生过。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司法人员在司法时当慎之又慎。
写完本文时,突然想起前不久媒体报道的一个案件,觉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一个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小婷,小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小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小覃的爷爷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
所以,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社会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要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