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民行性质之争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下称“征迁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这样的理论分歧从未停歇,直至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理论分歧才终于尘埃落定。但是,新问题又随之产生。2015年5月1日前所签订的征迁协议是何种性质,产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让我们来看看最高院怎么说?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785号]张某某与浙江省义乌市XX镇人民政府土地协议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中载明:“对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特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再审申请人现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合同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不充分”。
最高院的判例论理回答得甚是巧妙,其中并未也没有对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所签订的征迁协议进行明确定性,只提到“类似行政合同”及“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两个概念。但是可以确定的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所签订的征迁协议产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案件处理。2015年5月1日之后,行政主体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迁协议产生争议的按照行政案件处理。
二、判定征迁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
(一)通过民事途径确认征迁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通过行政途径确认征迁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对行政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二,行政合同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与民事的双重特征。依据司法实践可以得知:对行政合同效力的判断还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判断行政合同效力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三、征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观点一:虽然征迁协议无效,但签订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赔偿方式可以参考原征迁协议的约定。
[案号:(2016)川14民终415号]丁某某与仁寿县XX镇人民政府、四川省XXX工程总公司、XX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中,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载明如下三个观点:
其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2010年,四川省XXX工程总公司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故与丁某某双方签订的《门市和住房拆迁置换合同》无效。
其二,四川省XXX工程总公司无房屋拆迁资质、而丁某某也未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双方均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丁某某原房屋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而双方签订合同本意就是置换房屋,况且拟置换的房屋已修建完毕,因此对丁某某的赔偿,采取置换相等面积的房屋,既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从经济上来说也足以弥补原房屋无法恢复原状的损失。
其三,丁某某还要求赔偿其院坝、围墙等损失28494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院坝、水井、树木等均不作价,虽然合同无效,但也表明了当时四川省XXX工程总公司与丁某某的真实意图,故其再要求补偿无事实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征收补偿”与“合同无效赔偿”存在区别,不应参考无效的征迁协议的内容进行赔偿。
其一,适用原则不同。“征收补偿”系基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征收房屋,适用公平补偿原则。“合同无效赔偿”是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其二,承担方式不同。“征收补偿”由于其补偿性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或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合同无效赔偿”由于其赔偿性质,需要依据过错原则,结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笔者认为:征迁协议无效后,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征收人赔偿诉求的参考因素,需要在征迁协议、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三个项目中选择。到底该如何选择?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是否被拆除、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有利于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高低等因素,进而判断选择。
征迁协议的民行之争与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作者:郑少泽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民行性质之争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下称“征迁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